主题:【资料】-欧盟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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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5年2月第15卷第2期
胡文兰,张志恒


摘  要:本文概述了欧盟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实验室的认可、样品的采集、运送和处理、农药标准品的一致性、纯度和储存、标准溶液的制备、使用和储存、样品中被分析物的提取、浓缩和定容、分析过程中污染和干扰的控制、对分析方法和分析作业的要求、分析校准的方法和要求;以及结果的确证、计算、分析和报告等。
关键词:农药残留分析;分析质量;控制程序

欧盟在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控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至2003年已制定食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28689项。与此相适应,为了确保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并使检测工作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欧盟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农药残留分析质量控制程序)。现将该程序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 实验室认可
依照欧盟93/99/EEC指令的规定,实验室运转必须符合得到认可的配置要求,并遵循国际标准组织规范(ISO 17025)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农药残留分析质量控制程序也是实验室认可的指导方针。

2 样品的采集、运送和处理
2.1 样品的采集和运送
采样应符合欧盟79/700/EEC指令及其替代法令,采样方法必须进行记录。采集的样品必须放在清洁、结实的容器或包装内运送到实验室。对大多数样品,可用聚乙烯袋,但对于那些要进行薰蒸剂残留分析的样品,必须采用低渗透性的包装袋(如尼龙薄膜袋等)。已有零售包装的样品在运送前不应该去除原有的包装:非常容易破碎或腐烂的物品(如成熟的树莓),应该将其冷冻后放在“干冰”等冷冻剂中运送,运送过程中谨防解冻;在采集的时候是冷冻的样品,运送过程中也不能解冻;可能由于低温受到损害的样品(如香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温度。

大多数的新鲜样品必须尽快送到实验室(最好在当天)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其外观状况应与内行的消费者可以接受的状态相近,否则,该样品应被视为不适于分析。样品要有清晰牢固的识别标记,防止造成标记的遗失和混乱。但在装有供薰蒸剂残留分析的样品的包装袋上不应该用含有有机溶剂的记号笔做标记。

2.2 分析前样品的预处理和处理
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应立即进行编号和登记,同一个实验室内,一个编号只能用于一个样品。送到实验室的样品,应在发生可见的变化前进行预处理、处理和二次取样,获得检测样。经过罐装、干燥等加工的样品必须在规定的保质期内进行分析,必要时采用冰冻储存。

样品的处理和储存程序应被证明对样品中的待测残留物没有明显的影响。易发生变化的残留物采用常规的处理方法可能造成损失的,可将样品粉碎后冷冻(如放在干冰中)。如果知道粉碎可能影响残留物(如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或薰蒸剂),实践中可供选择的程序都不适用时,则检测样应由完整的物品或从大的物品单元取下的一部分组成,全部分析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于非常易变的或不稳定的残留物的测定,应该在收到样品的当天开始并完成分析。

如果单一的检测样不能代表待测样品,可对多个重复的检测样进行分析,以得到一个可靠的平均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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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
3 农药标准品及校准溶液
3.1 标准的一致性和纯度
被分析物和内标的纯标准品的纯度是非常高的。每一种纯标准品必须要有独特的标识,并记录收到日期,如果供应商没有标示有效期,则应自己确定一个有效期。原定的有效期到后,如果确信其纯度还是可以接受的,则这个纯标准品还可继续保留,并确定一个新的有效期,否则就必须进行更换。新老纯标准品的相对纯度可以通过比较检测器对新制备的稀释液的反应来确定。且必须对显示出的浓度差异或新老纯标准品的一致性进行调研。如对该实验室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被分析物,则最好应对新获得的纯标准品的同一性进行查证。

3.2 标准品的储藏
纯的标准品应按照供应商的使用说明进行储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降解。一般地,在低温(电冰箱或冷藏箱)、黑暗和密封条件下储藏即可达到要求。如果一种纯标准品在储藏过程中发生可见的变化(由于冷冻或熔化引起的变化除外),在没有对纯度进行检测前不应使用。

3.3 母液和工作标准液的制备、使用和储存
被分析物和内标纯标准品的母液和工作标准液制备过程中的各个细节都要十分注意,制备中的任何疏漏也许不会在校准溶液的核查或复查中显现,但将直接影响残留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纯标准品的匀质性和质量(或体积),溶剂(或其它稀释剂)的匀质性和体积以及稀释步骤等都必须记录下来。母液和工作标
准液的浓度必须根据纯标准品的纯度进行校正,并贴上牢固的标签。

被分析物(和内标)在制备溶液时用的溶剂中必须要有足够的溶解性,但不能产生反应。溶剂也必须与所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相符,与所用的检测系统兼容。
除非有相称的高精确度的设备可用,纯标准品的称量至少要有5~10。如果被分析物是挥发性液体,可以通过称重或量体积来取得一定量的标准品,并直接加入溶剂中。如果被分析物是气态物(薰蒸剂),可以以气泡的形式通入溶剂中,最称溶剂的增量,也可用气体稀释法制备标准气体(如采用不透气的注射器等)。

制备的被分析物溶液(或其它稀释液)必须确定一个有效期限。新配制的标准母液应稀释后(如果必要)与原先过期的标准液进行比较。如果新标准液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与老标准液的差异超过±5%(平均值的t检验没有达到5%水平的显著差异),则需再新配一个标准液,通过比较核对其精确性。如果为区分变异性较大的被分析物的标准液是否有±5%差异需要重复测定的次数太多,则可接受的差异范围可增加到±10%。如果老标准液的响应值小于新标准液的95%(变异性较大的被分析物小于90%),则应缩短该标准液的有效储存期或改善储存条件。如果新老标准液的响应值没有显著差异,则可考虑适当延长有效储存期。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的水悬浮液和高挥发性薰蒸剂溶液(或稀释气体)现用现配,这类标准液的浓度可通过比较独立配剂的溶液来核对。

标准溶液不能曝露在直射的阳光下,应储存在低温和黑暗的条件下,如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内,并做好密封以避免溶剂的损失或水分渗入。从低温的储存条件下取出的标准溶液,必须让其与室温达到平衡,并摇匀再行使用。如果在低温下其溶解性是有限的,就要特别注意,确信溶液储存后被分析物已经重新完全溶解。

除非标准溶液内有内标,否则溶液内溶剂的蒸发损失是不可接受的。在没有内标的情况下,小体积溶液中的溶剂损失难以监测,这就要求特别注意,以避免蒸发损失。隔膜密封特别容易发生蒸发损失(此外也是一个污染源),刺破后如果仍想保留标准溶液,应立即更换密封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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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取和浓缩
4.1 提取条件和效率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提取效率,试样都应进行完全的破碎,除非已知破碎是不必要的(如一些超临界流动性抽出物的提取)或不适当的(如薰蒸剂或表面残留的测定)。如果温度、等因素对提取效率、被分析物稳定性或溶剂损失等有影响,则必须对这些因素加以控制。

4.2 抽出物的浓缩和稀释定容
抽出物蒸发时必须非常小心,避免蒸发干了,使一些微量的被分析物造成损失。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可加入少量高沸点溶剂作为“保护剂”,并把蒸发温度控制得尽可能低。必须避免用发泡、强烈沸腾或喷雾的方法来浓缩抽出物。对于小规模蒸发,采用干的氮气流或真空离心蒸发一般比空气流更为可取,因为空气更可能导致发生氧化或导入水分和其它污染物。

在对抽提物稀释定容时,应采用不少于1容量的经过精确校准的容器,并避免进一步的蒸发。也可以采用一个内标,特别对定容容积比较少时更为适合。

在方法确认过程中应对被分析物在抽提物中的稳定性进行调研。将抽提物储存在冰箱或冷藏箱内会使降解减到最少,自动取样器也不能放在高温的条件下,否则可能使被分析物产生潜在损失。

5 污染和干扰
5.1 污染
在递送和实验室储存期间,不同的样品之间必须相互隔离,并避免与其它潜在的污染物接触。这对于表面残留、粉末状物质的残留或挥发性的被分析物都是特别重要的。知道或料想有这类残留的样品,应用聚乙烯袋或尼龙袋分别进行双层密封后递送,并分别进行处理。

实验室及其附近的有害生物防治采用的农药必须仅限于那些不会造成残留的农药。

测量体积的设备(如长颈瓶、吸液管、注射器等)必须进行仔细的清洁,再次使用时尤其必要。为避免交叉污染,对于标准液和样品抽提物应尽可能采用不同的器具。

不要采用有严重擦痕或蚀刻的玻璃器具,对薰蒸剂残留分析所用的溶剂应进行核查,确信其不含有被分析物。

采用内标时,必须防止抽提物、被分析物溶液和内标之间无意识的相互污染。
在有被分析物自然出现或自然产生的样品中(如各种日用品中的无机溴化物、土壤中的硫等),由农药使用产生的低水平残留不能从自然水平中判别出来。在结果的阐述中必须考虑到这些被分析物的自然发生因素。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乙烯硫脲或二苯胺能出现在一些类型的橡胶制品中,这些污染源必须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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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干扰
分析器材、容器、溶剂(包括水)、试剂以及过滤器等应该被作为可能的干扰源进行核查。橡胶和塑料制品(如密封圈、保护手套、洗涤瓶)、上光剂或润滑剂也常常是干扰源。小瓶的密封圈应衬有聚四氟乙烯。抽提物应避免与密封圈接触,特别在封口刺破后更应保持瓶子直立以避免接触。如果这一抽提物有必要再次进行分析,则装抽提物的瓶子封口在刺破后必须尽快替换。采用试剂空白分析可确定所用设备和材料中的干扰源。

干扰常常来自于样品的自然要素。如果干扰是对被分析物响应的复盖,则需要采用不同的提纯度或不同的测定系统。如果干扰表现为检测系统反应的抑制或增强,则可以采用第6.2节中介绍的方法处理。如果这样还不能排除干扰,也不能通过基质匹配校正来进行补偿,则因遵循第7.1、7.4和8节中介绍的标准进行全面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分析。

6 分析校准
6.1 一般要求
正确的校准依赖于被分析物的正确定性。如果检测系统在绝对反应(外标校验)和相对反应(内标校验)中显示出显著的偏差,则应采用定标试验校准。在一批同一项目的检测中,应将校验标准分散在不同的位置上,以考察不同顺序位上的反应差异。利用反应强度来量化的残留必须在检测器的动态范围内。
对于每一批被分析物,检测系统都要进行校准。如果要求对所有被分析物进行校准意味着有一个非常大量的校准检测,检测系统也可在每一批被分析物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被分析物进行校准。但在6个月内所有的被分析物至少要轮回校准1次,校准时至少要设2个水平(包括最低校准水平)。

依靠代表性被分析物进行校准必然带来增加错误结果(特别是假阴性)的风险。因此,为了使所有被分析物都能获得可以接受的结果,选择代表性被分析物必须非常仔细。代表性被分析物的选择应依据各种被分析物的理化特性,并服从于以下2点:①在供分析的样品中所有被分析物都可能检测到;②被分析物可能给出最少和最大的变异反应和回收。

当一个代表的被分析物在一个样品中被检测到,结果只能被看作是初步的。该样品应进行再次分析,并同时进行可接受的回收试验和对检测到的被分析物的校准。这对于要作出一个农药残留超标的结论是必需的。

如果一种所代表的被分析物的回收或校正的程序在第一次尝试时产生不可接受的结果,则在那种被分析物上次的成功回收或校准后产生的所有结果必须作为潜在的假阴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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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低校准水平(LCL)之下的残留应被看作是没有得到校准,因此,无论检测时是否有明显的响应,都应报告为<LCL。如果想要报告低于原最低校准水平的残留值,必须在有一个更低的校准水平后再次进行测定。如果目标最低校准水平产生的信噪比(S/N)不适当,必须采用一个更高水平作为最低校准水平。如果目标校准水平会有不能检测的风险,可提供另外一个校准点(如目标最低校准水平的2倍)作为备份最低校准水平。确认分析方法时应在提议的最低校准水平进行响应曲线和回收的一并测定。在平均响应因子(来自于每一水平的重复测定)显示响应曲线可以接受时,可以在2个水平之间插入校准水平。较高的响应因子不应超过较低响应因子的120%(在接近或超过最高残留限量时不应超过110%)。

在采用3个或3个以上校准水平的情况下,适当的校准函数可以在最低校准水平和最高校准水平之间计算和利用。校准曲线(可以是直线或曲线)不一定非要通过原点。校准函数的拟合必须通过绘图或视觉检查(避免过分依赖于相关系数),确信在残留检测的相应区域内有满意的拟合。如果在检测的相应区域内有个别点偏离校准曲线超过20%(在接近或超过最高残留限量的区域超过10%),则需要做一个更为满意的校准曲线,否则必须进行重复检测。

如果检测器的响应是随着时间变化的,那更频繁的单水平校准比次数较少的多水平校准能获得更正确的结果。在采用单水平校准时,如果超过最高残留限量,则样品的响应应该在校准的标准响应的±10%范围内。如果没有超过最高残留限量,则样品的响应应在校准响应的±50%的范围内,除非可接受的响应曲线显示支持进一步的外推。在相当于最低检测水平处进行加标回收检测时,<100%的回收率可以利用在最低检测水平处的单点校准来计算得到。这种特别的计算方法仅仅表示分析性能达到最低校准水平,而并不意味着低于最低校准水平的残留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

含有高水平残留的抽提物可以稀释到校准范围内,而校准溶液必须基质匹配(见第6.2节),因此,基质中的抽提物浓度可能必须进行调整。

检测的批量应作适当调整,以使检测器对包括校准标准在内的响应的漂移不超过20%。如果最低校准水平接近最低检测限,则在小于2倍最低校准水平处的响应的漂移不超过30%。如果接近或超过最高残留限量,则这个最大漂移值应分别为10%和15%。如果在整批的检测过程中最低校准水平的响应保持可接受,样品显然不含有被分析物,则即使漂移超过上述规定值,重复检测也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正的结果和回收值应该在漂移可接受的条件下通过重复检测来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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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质效应和基质匹配校准
发生基质效应的可能性将在方法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基质效应的发生和强度都有很大的变异性,但有些技术对于控制这些变异性是相当有效的。如果采用的技术不能自然地消除这些效应,也没有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可以得到相当的或更为精确的结果,则校准通常将进行基质匹配。可以利用空白基质的抽提物(对于液上气体分析可以是样品)来进行校准,但消除每一个基质效应的最好方法是采用加标校准。

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同一种物品的不同样品、不同的抽提物类型、不同的物品和不同的基质浓度可能显示出不同量级的基质效应。如果一个轻微的校准误差是可以接受的,则可以用一个有代表性的基质来校准范围广泛的样品类型。
气相色谱分析中,如果需要,填充物应该在一批样品检测中的第一系列校准检测前进行校准。

6.3 农药混合物对校准的影响
利用混合的被分析物溶液等进行校准时,应该用由单一的被分析物获得的检测器的反应是否有相似性进行核对确认。如果反应有显著的不同,或有成倍的差异,则残留必须用基质中单一的校准标准(通过加标的方法更好)进行量化。

6.4 异构体混合物农药等的校准
在校准标准是被分析物不同异构体的混合物时,通常假设检测器对每一个不同成分的反应是相似的。然而,如果标准中的构成比率显著地不同于要检测的残留,则酶分析、免疫分析和以生物学为基础的其它分析可能产生校准错误,此时应该采用一个可供选择的检测系统来量化残留。在一个比较传统的检测器对异构体的反应不同(如六六六异构体在电子捕获器中不同的电子捕获效率,阿维菌素不同异构体在电子雾电离中的不同质子吸引力)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单一的校准标准。如果为此目的没有可用的单独标准,一个可供选择的检测系统应该被用于残留的定量分析。

6.5 利用衍生物或降解产物进行校准
在残留分析是检测农药的一种降解产物或衍生物时,如果可能的话,校准溶液应该由降解产物或衍生物的纯标准来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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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析方法和分析作业
7.1 分析方法的可接受性
分析方法应通过实验来确认,对该方法检出的所有混合物成分,在适当的水平下其平均回收率应在70%~110%的范围内。如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也没有满意的可供选择的其它方法,则在采用该方法前应考虑其较差的精确性。

7.2 脂肪或干重含量的测定方法
当结果以干重或脂肪含量为基础表示时,所采用的测定干重或脂肪含量的方法必须是一致的,最好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方法。

7.3 常规的回收测定
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在每一批检测时都对所有的被分析物进行回收试验,如果这一要求意味着要进行非常大量的回收试验,那么,也可在每一批被分析物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被分析物进行回收试验。但在6个月内所有的被分析物至少要轮回进行1次回收试验,回收试验至少要设2个水平(包括最低校准水平)。倘若有一种基准材料含有相应的被分析物,且含量适当,则基准材料分析是可以接受的。
   
被分析物的回收试验应该经常进行,加标的量应在相当于最低校准水平1~10倍的范围内,或在最高残留限量水平。加标的水平可以间歇地或有规律地变化,以提供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的分析性能的信息。在相当于最低校准水平和最高残留限量水平的回收试验是特别重要的。如果空白材料难以获得(例如检测低水平的无机溴化物)或可以获得的空白材料中含有一种低水平的可以接受的干扰物,回收试验的峰值形成水平应大于等于空白材料中的水平的5倍。

7.4 分析作业的可接受性
常规的回收试验结果在60%~140%范围内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低于60%,则这一批样品通常应该进行重新分析。

例外的情况是,当回收率比较低,但精密度比较好,且这个农药使用的背景可以很好地确定(例如根据农药在这一地区的分销情况),则平均回收率稍低于60%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尽可能采用一个更加精确的方法。

当常规的回收试验结果高于140%,且没有残留物被检出,则没有必要重新分析样品以证明不存在残留物,但对于一贯的高回收率应进行调查。如果回收率稍微超过60%~140%的范围,则受影响的该批样品的分析结果可以被看作是半定量的。

要确认农药残留超标的分析结果,要求其回收率在70%~110%范围。如果回收率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则必须作出相应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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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熟练程度测验和基准材料分析
回收试验不能证明全部的精确度或结果偏差,所以,必须对实验室进行相应的熟练程度测验。可以有规律地进行内部的基准材料分析,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在不同的实验室之间交换这些基准材料,以提供一种外部客观的精确度校对。

8 结果的确证
如果一批检测的回收率和最低校准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则阴性的结果可以直接确证。如果只有代表性被分析物的回收率和最低校准水平的资料,则阴性的结果也必须谨慎地加以说明。

对于阳性的结果,除了上面对阴性结果的要求外,还要求有进一步的确证并逐例审查。残留超标的结果必须用可疑性最小的技术(或几项技术的结合)来鉴别,并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检测来进行查证。

当与被分析物没有关联的离子在一个峰形平均的“全扫描”光谱中不超过电子碰撞电离光谱中的基峰强度的1/4或所有其它电离方法的1/10时,则这个光谱的鉴别证据可以被看作是充分的。在没有关联的离子超过这个限度,且它们起源于色谱上重叠的种类时,则应该再找到其它的确证证据。

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带有光谱捕获的电子碰撞电离)质谱系统或二级质谱系统可以为定性和量化提供很好的证据。如果离子的同位素率或被分析物异构体的色谱图是高度典型的,则确证的证据也是充分的。另外,通过下列方法也可找到一些确证的证据:(1)一个不同的色谱分离系统;(2)一种不同的电离技术;(3)二级质谱;(4)中-高分辨率的质谱;(5)通过改变液质联用仪的“圆锥电压”来改变破碎作用。

如果可能的话,可由一个独立的实验室或采用不同的检测技术来进行结果的确证。

9 结果报告
9.1 结果的表达
通常在结果报告中残留量的单位以mg/Kg表示,并说明是否超过最高残留限量,在最低校准水平以下的残留应报告为<(LCL)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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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结果的计算
对残留分析结果的数据一般不根据回收试验的结果进行调整。
如果确证的残留数据源自一个单一的检测样,报告的结果应该是源自被认为是最精确的检测技术。如果一个单一检测样的结果由2个或2个以上同等精确度的技术获得,可以报告其平均值。如果对2个或2个以上的检测样进行了分析,则应报告从每一个检测样获得的最精确的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样品进行了充分的粉碎和(或)混合,对于明显高于最低检测限的残留,不同试样的结果之间的相对标准误差不应超过30%。
如果一种农药的残留是由2种或2种以上被分析物分别检测结果的综合,则需要根据检测的目的来选择适当的报告限度。表1中以硫丹为例列出了报告限的3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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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数据的舍取
<0.1mg/Kg的结果应保留1位有效数字,0.1~10mg/Kg的结果应保留2位有效数字,≥10mg/Kg的结果应保留3位有效数字,或取整数。报告限在<10mg/Kg时应保留1位有效数字, ≥10mg/Kg时应保留2位有效数字。这些要求并不表示多余的有效数字不可靠,这些数据可以记录下来在统计分析中利用。

9.4 测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分析
分析数据的不确定度是反映对数据信心的定量指标。不确定度必须考虑所有的误差来源,如果几个实验室分析同一个样品,也包括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典型的不确定度可以利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度量中不确定性的表达指南”或欧洲化学度量国际可追溯性网络/分析化学国际可追溯性合作组织(EURACHEM/CITAC)的“分析度量中不确定性的量化”(第2版)中介绍的方法进行评估。所用的数值可以源自内部确认的数据、对基准材料的分析、合作方式得到的资料以及评估资料等。反映可再现性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可被用作不确定性的依据,但其它不确定性根源(如实验室样品的异质性、抽提功效以及标准浓度的偏差等)也应尽可能地加以考虑。

对于一个特殊的样品,用于不确定度分析的资料可以来自5~10次重复检测的结果和同时进行的相应的回收试验资料。这仅仅在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及有疑问的时候才采用。

由于采用了基于最低校准水平的检测限,故不需要考虑小于最低校准水平的结果的不确定度。

9.5 结果的阐述
在农药残留水平接近于最高残留限量时,通常主要的问题是评价该样品的残留是否超标。作结论时应该考虑分析质量控制资料、重复进行的分析检测结果和典型的不确定度的评价。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在采样前后及采样过程中发生的残留损失或交叉污染。

9.6 资料的保存
样品资料记录、实验室记录、色谱图、检测结果、储存有色谱或光谱资料的磁盘等等必须妥善保存以供详细审查。保存的时间应按照国家或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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