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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Sant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铝 …………………..0.2(mg/L)
铁 …………………. 0.3(mg/L)
锰………………….. 0.1(mg/L)
铜 ……………………1.0(mg/L)
锌…………………….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 0.05(mg/L)
镉…………………….. 0.005(nl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铅…………………….. 0.01(mg/L)
汞 …………………..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CFU/mL)③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标④
总α放射性………….. 0.5(Bq/L)
总β放射性……………..  1(Bq/L)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硫化物………………… 0.02(mg/L)
钠 ………………………200(mg/L)
毒理学指标
锑…………………….. 0.005(mg/L)
钡 ………………………0.7(mg/L)
铍…………………….. 0.002(mg/L)
硼………………………. 0.5(mg/L)
钼………………………. 0.07(mg/L)
镍………………………… 0.02(mg/L)
银………………………… 0.05(mg/L)
铊……………………….. 0.0001(mg/L)
二氯甲烷…………………….. 0.02(mg/L)
1,2-二氧乙烷 …………..0.03(mg/L)
1,1,1-三氯乙烷………… 2(mg/L)
氯乙烯…………………… 0.005(mg/L)
1,1-二氯乙烯…………. 0.03(mg/L)
1,2-二氯乙烯……….. 0.05(mg/L)
三氯乙烯………………. 0.07(mg/L)
四氯乙烯………………. 0.04(mg/L)
苯 ………………………0.01(mg/L)
甲苯 …………………..0.7(mg/L)
二甲苯……………….. 0.5(mg/L)
乙苯………………….. 0.3(mg/L)
苯乙烯…………………. 0.02(mg/L)
苯并(a)芘………….. 0.00001(mg/L)
氯苯……………………. 0.3(mg/L)
1,2-二氯苯………….. 1(mg/L)
1,4-二氯苯 ………………….0.3(mg/L)
三氯苯(总量) …….……...0.02(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0.008(mg/L)
丙烯酰胺…………………….. 0.0005(mg/L)
六氯丁二烯 ……………………0.0006(mg/L)
微囊藻毒素-LR………………… 0.001(mg/L)
甲草胺 …………………………0.02(mg/L)
灭草松…………………………. 0.3(mg/L)
叶枯唑………………………… 0.5(mg/L)
百菌清………………………….. 0.01(mg/L)
滴滴涕…………………………… 0.001(mg/L)
溴氰菊酯…………………………. 0.02(mg/L)
内吸磷………………………….. 0.03(mg/L)(感官限值)
乐果…………………………….. 0.08(mg/L)(感官限值)
2,4—滴……………………….. 0.03(mg/L)
七氯…………………………… 0.0004(mg/L) 
七氯环氧化物…………………….. 0.0002(mg/L) 
六氯苯…………………………. 0.001(mg/L) 
六六六 ………………………….0.005(mg/L) 
林丹……………………………… 0.002(mg/L) 
马拉硫磷……………………….. 0.25(mg/L)(感官限值) 
对硫磷 ………………………….0.003(mg/L)(感官限值) 
甲基对硫磷…………………….. 0.02(mg/L)(感官限值) 
五氯酚…………………………. 0.009(mg/L) 
亚氯酸盐………………………. 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一氯胺…………………………… 3 (mg/L) 
2,4,6 三氯酚……………… 0.2(mg/L) 
甲醛  ……………………….. 0.9(mg/L) 
三卤甲烷① …………………..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 
溴仿…………………………….. 0.1(mg/L) 
二溴一氯甲烷 …………………. 0.1(mg/L) 
一溴二氯甲烷………………….. 0.06(mg/L) 
二氯乙酸  ……………………..0.05(mg/L) 
三氯乙酸………………………… 0.1(mg/L)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0.01(mg/L) 
氯化氰(以CN—计)…………….. 0.07(mg/L)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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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 项 目  限 值(mg/L)
乙腈  5.0
丙烯腈  2.0
乙醛  0.05
三氯乙醛  0.01
甲醛 0.9
丙烯醛  0.1
二氯甲烷  0.02 
1,2—二氯乙烷  0.03
环氧氯丙烷  0.02
二硫化碳 2.0
苯  0.01
甲苯  0.7
二甲苯  0.5 
乙苯  0.3
氯苯  0.3 
1,2—二氯苯  
二硝基苯  0.5
硝基氯苯  0.05
二硝基氯苯  0.5
三氯苯  6.02
三硝基甲苯  0.5
四氯苯  0.02
六氯苯  0.05 
异丙苯  0.25
苯乙烯  0.02
苯胺  0.1
三乙胺 3.0
已内酰胺  3.0
丙烯酰胺  0.0005
氯乙烯  0.005
三氯乙烯  0.07
四氯乙烯  0.04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008
氯丁二烯  0.002
水合肼  0.01
四乙基铅  0.0001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
吡啶  0.2
松节油  0.2
苦味酸  0.5
丁基黄原酸  0.005
活性氯  0.01
硫化物  0.02
黄磷  0.003
钼  0.07
钴 1.0
铍  0.002
硼  0.5
锑  0.005
镍  0.02
钡  0.7
钒  0.05
钛  0.1
铊  0.0001
马拉硫磷(4049)  0.25
内吸磷(E059)  0.03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0.02
对硫磷(E605)  0.003
乐果  0.08
林丹  0.002
百菌清  0.01
甲荼威  0.05
溴氰菊酯  0.02
叶枯唑  0.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Euation of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in Drinking Water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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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生要求
色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镉 增加量≤0.0005mg/L
铬 增加量≤0.005mg/L
铝 增加量≤0.02mg/L
铅 增加量≤0.001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l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止;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表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铁  增加量≤0.06 mg/L
锰  增加量≤0.02 mg/l
铜  增加量≤0.2 mg/L
锌  增加量≤0.2 mg/L
钡  增加量≤0.05 mg/l
镍  增加量≤0.002 mg/L
锑  增加量≤0.0005 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 mg/L
锡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002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mg/L
甲醛  增加量≤0.05mg/L
丙烯脂  材料中含量≤11mg/kg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苯  增加量≤0.001mg/L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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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类别  材质名称  铁 锰 铜 锌 钡 镍 锑 四氯化碳 锡 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 总有机碳* 总α总β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金属 不锈钢、铜、镀锌钢材、铸铁等 ○ ○ ○ ○   ○               ○ 根










塑料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   ○ ○ ○ ○ ○   ○ ○
橡胶 硅橡胶等                   ○ ○   ○ ○
复合材料 玻璃钢、铝塑复合管等               ○   ○ ○   ○ ○
硅酸盐类 陶瓷、水泥等 ○ ○ ○ ○               ○   ○
新材料   ○ ○ ○ ○ ○ ○ ○ ○ ○ ○ ○ ○ ○ ○

*选测项目
★为有毒害作用的单体、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醛类、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等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表4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品名 铁 锌 氟化物 四氯化碳 甲醛 环氧氯丙烷 苯乙烯 苯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它
漆酚 ○ ○   ○ ○     ○ ○ ○ ○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聚酰胺环氧树脂       ○         ○ ○ ○
有机硅     ○ ○         ○ ○ ○
聚四氟乙烯     ○ ○         ○ ○ ○
环氧酚醛       ○ ○ ○ ○ ○ ○ ○ ○
水基改性环氧树脂       ○ ○ ○ ○   ○ ○ ○
脱模涂料       ○ ○     ○ ○ ○ ○
其他       ○         ○ ○ ○
新化学物质 ○ ○ ○ ○ ○ ○ ○ ○ ○ ○ ○


表5 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品名 铁 锰 铜 锌 银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总α总β ICP鉴定* 其他
聚丙烯微滤芯 ○ ○ ○ ○ ○ ○ ○ ○ ○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中空纤维超滤膜 ○ ○ ○ ○ ○ ○ ○ ○ ○      
反渗透膜 ○ ○ ○ ○ ○ ○ ○ ○ ○      
粉末活性炭 ○ ○ ○ ○ ○ ○ ○ ○ ○ ○    
颗粒活性炭 ○ ○ ○ ○ ○ ○ ○ ○ ○ ○    
骨炭 ○ ○ ○ ○ ○ ○ ○ ○ ○ ○    
锰砂 ○ ○ ○ ○ ○ ○ ○ ○ ○      
活性氧化铝 ○ ○ ○ ○ ○              
分子筛 ○ ○ ○ ○ ○              
硅藻土 ○ ○ ○ ○ ○ ○ ○          
离子交换树脂 ○ ○ ○ ○ ○   ○     ○    
麦饭石 ○ ○ ○ ○ ○ ○ ○       ○ ○
天青石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
新材料 ○ ○ ○ ○ ○ ○ ○   ○ ○ ○ ○

附录A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检验方法

1 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
  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
  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min,然后用浸泡水立即进行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小于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钠(5%NaOC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式(A1)计算:

         V=2.0×B/A...................................(A1)

  式中: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m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将3.36g无水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钙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 2),用纯水稀释至1Lo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l.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h±1h。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h±1h,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
  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至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某些项目需尽快的测定。有些项目需加入适当的保存剂。需加入保存剂的水样,一般应先把保存剂加入瓶中,或直接低温保存。详细方法见下表。

表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 项目
保存剂
容器
贮藏

色、臭、味

玻璃瓶
4℃,24h内测定

浑浊度

玻璃瓶
4℃

金属(汞除外)
加浓硝酸至pH<2
聚乙烯瓶
室温


加浓硝酸至pH<2,每100mL水样加1mL5%重铬酸钾溶液
聚乙烯瓶
室温



玻璃瓶
室温

苯酚、氰化物
加氢氧化钠至pH>12
棕色玻璃瓶
4℃,24h内测定

多环芳烃

棕色玻璃瓶
4℃

混合有机物

棕色玻璃瓶
4℃

溶剂

玻璃瓶
4℃

挥发性有机物
少量硫代硫酸钠
玻璃瓶
4℃



  1.3.4 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部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附录B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检验方法

1 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的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100mm×1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1.3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2 浸泡试验
  1.2.1 浸泡水的制备:同附录A中1.3.1条。
  1.2.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用于毒理学试验的涂层表面积和浸泡水容积比为100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2.3 浸泡
  1.2.3.1 将试样片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试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样片悬挂于玻璃器中。在密闭、避光25℃± 5℃温度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以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浓度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2.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2.3.1。
  1.2.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
  同附录A中1.3.3条。

2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chy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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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  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的有害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  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样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 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通过。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种遗传毒性试验做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通过,如有一项阳性则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为≥10~<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I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50~<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通过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大于1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m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通过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4 试验方法

  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吉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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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连接!http://www.cfiin.com/database/standard/checkout/239-1.asp
更换后面数值,应该可以找到你要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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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布通告,新的标准2006版于2007.7.1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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