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化验室是从事水质分析的,常用仪器为
原吸之类的仪器,也做过几次期间核查,但都是大家一起在做。现在在准备申请资质认定,那么就需要对分工有个清楚的划定,问题就来了:
1、仪器的期间核查是应该由仪器使用人员做呢?还是可以全由技术负责人来做?
因为我们化验室的现状就是,仪器使用人员只会使用仪器进行日常的测量,就整体技术能力还是比技术负责人差很多,以前的期间核查都是技术负责人在主做,那么如果我要申请资质认定的话,这样是否可行?还是必须要由仪器使用人员做?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2、核查结论的判定
以
原子吸收为例,我们以前是以《JJG 694-200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中的性能指标要求为依据,来判定核查是否达标。但最近我在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时,中间有这么一句话:“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这个意思明显是说要以上一次的检定证书中的性能指标为判定依据。那么我到底该采用哪一个来判定核查是否达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