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租用仪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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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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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完全赞同。“租赁”与“分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楼主所说的情况,规范的操作就是分包。自己有检测设备,不存在忙不过来的说法。有多大能耐,就接多少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试想,如果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或者是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坏了,是不是都可以去租赁一台检测设备或计量标准,来开展检测或校准呢?人生病了,是不是也可以从另一单位“租借”有相同资质的人来完成任务呢?成何体统?


既然这样,就不要规定什么分包了,反正有多大能耐接多大的活嘛。
知道什么叫偶发性的业务量增多吗?这不是常态,仅仅是这一个项目而已。我为这一个几万块的项目,再去买个十几万的设备?
我赞同前面一个人讲的,已经具备这个检测能力的单位,借同型号仪器开展工作,要比分包给其他单位可控的多。
dy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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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我认为,要分清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时测量设备的租赁,与已经具备测量设备通过了认证认可后因工作量偶发性过大,测量设备数量暂时不够用时的租赁。CNAS-CL01-G001-2018的6.3.1条注1提到的“租赁”特指实验室认可时,自己没有该测量设备,允许租赁设备申请实验室认可,此时的租赁期必须是长期的,至少不能少于一个实验室认可有效期期长,以确保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该实验室拥有这种测量设备,具备检测能力,“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起码条件。GB/T214-2017的4.4.1条关于测量设备的租赁与CNAS-G001的要求是同一个意思。
  但楼主单位拥有该测量设备,具有该项目检测能力(人机料法环均具备),且已经获得CNAS认可。现在因为偶发性任务繁重,“自己的一台仪器不够用”,而需租赁一台“兄弟单位的同型号仪器”,以期按时完成合同任务,除了测量设备(机)不够用外,其他资源、能力、资质等均已具备,此时租赁同型号的测量设备就如同“分包”。“分包”是因偶发性原因检测工作忙不过来,将自己已获认可的项目分包给另一家获认可的实验室。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因偶发原因设备不够用而租用同型号设备(注:租用实验室认可时就未有的设备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设备在该实验室的使用未经CNAS认可),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得多。CNAS允许繁忙时“租赁实验室”(分包),何况仅租赁测量设备呢?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繁忙而租赁的测量设备如何管理。CNAS-CL01-G001:2018的6.4.6条必须引起实验室注意,“应评估该设备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此项工作被称为“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是本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因租赁测量设备产生的风险由本实验室负全责,而与提供测量设备的单位无关。关于测量设备的管理和“计量确认”,可参见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6.3.1条“测量设备”和第7.1大条“计量确认”下的各子条款详细规定。

我非常赞同您的看法。租赁这样一台仪器,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的多,实验室都能租赁,更何况仅租赁这种便携式现场检测设备?
这种便携式现场检测用仪器不同于实验室内固定的仪器,会受使用场所的制约。计量确认工作我们肯定要完成,再次检定一遍也可以。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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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大家还是全面学习一下CNAS-CL01标准的相关内容吧。
  CNAS-CL01的2006版将承包和分包是分开的。承包检测和校准合同的条件几乎是整个CNAS-CL01的要求,但“分包”这是专门一条(4.5条)做出了规定。分包的条件是实验室自己获得了CNAS认可,有能力承包,承包后要分包就需要满足4.5.1至4.5.4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分包方也必须具有同样的能力,换句话说也必须获得了分包项目的CNAS认可;第二,承包方要分包必须是“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即偶发性的工作量过大,如果是持续性工作量过大的原因就称为“长期分包、代理”等;第三,承包方进行了分包,分包方的工作仍然由承包方对客户负责。因此,所谓的“分包”,本质上就是承包方在具备能力但忙不过来时对分包方的“租赁”。既然忙不过来时承包方可以“租赁”分包方帮助完成承包任务,为什么就不可以“租赁”设备自己完成承包任务呢?
  CNAS-CL01的2018版没有独立的条款讲述分包,而将分包与承包合并在同一个条款中表述,将“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或“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这里说的没有资源和能力显然是指通过CNAS认可后的情况,并非真的没有,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没有”,比如计量标准送检未归,损坏待修,数量不足等)时,“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纳入了“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而其6.6条还讲到了“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在此条注中还告诉我们此条所说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包括“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只要实验室借用的测量设备属于本实验室已有并在CNAS认可时获得了认可,借用后又经过本实验室计量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就应该是允许的。其实,借用外单位的设备为自己服务还是时有发生的,只要控制住了,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借来就用,也就控制住了测量风险。
rr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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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分包嘛,临时性样品量增加,临时租仪器很麻烦,买仪器不划算。如果业务量提升,样品量持续性增加,那就一个周期的租。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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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y1261(dy1261) 发表:既然这样,就不要规定什么分包了,反正有多大能耐接多大的活嘛。知道什么叫偶发性的业务量增多吗?这不是常态,仅仅是这一个项目而已。我为这一个几万块的项目,再去买个十几万的设备?我赞同前面一个人讲的,已经具备这个检测能力的单位,借同型号仪器开展工作,要比分包给其他单位可控的多。
你如何进行溯源呢,分包给其他实验室,实验室有自己的溯源方式,你这次租赁的是这一台仪器,下回出现这种情况,再去租赁同一台仪器?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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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建议大家还是全面学习一下CNAS-CL01标准的相关内容吧。  CNAS-CL01的2006版将承包和分包是分开的。承包检测和校准合同的条件几乎是整个CNAS-CL01的要求,但“分包”这是专门一条(4.5条)做出了规定。分包的条件是实验室自己获得了CNAS认可,有能力承包,承包后要分包就需要满足4.5.1至4.5.4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分包方也必须具有同样的能力,换句话说也必须获得了分包项目的CNAS认可;第二,承包方要分包必须是“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即偶发性的工作量过大,如果是持续性工作量过大的原因就称为“长期分包、代理”等;第三,承包方进行了分包,分包方的工作仍然由承包方对客户负责。因此,所谓的“分包”,本质上就是承包方在具备能力但忙不过来时对分包方的“租赁”。既然忙不过来时承包方可以“租赁”分包方帮助完成承包任务,为什么就不可以“租赁”设备自己完成承包任务呢?  CNAS-CL01的2018版没有独立的条款讲述分包,而将分包与承包合并在同一个条款中表述,将“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或“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这里说的没有资源和能力显然是指通过CNAS认可后的情况,并非真的没有,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没有”,比如计量标准送检未归,损坏待修,数量不足等)时,“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纳入了“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而其6.6条还讲到了“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在此条注中还告诉我们此条所说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包括“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只要实验室借用的测量设备属于本实验室已有并在CNAS认可时获得了认可,借用后又经过本实验室计量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就应该是允许的。其实,借用外单位的设备为自己服务还是时有发生的,只要控制住了,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借来就用,也就控制住了测量风险。
我认为重点在于控制,不是自己的仪器你根本控制不了,比如一个样品在最后检测了,把仪器还回去了,客户认为有问题,是不是去找那一台仪器溯源?仪器不是自己的,如何控制?更别说检定校准只要一个确认单就行了?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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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rr丿(v3251800) 发表:直接分包嘛,临时性样品量增加,临时租仪器很麻烦,买仪器不划算。如果业务量提升,样品量持续性增加,那就一个周期的租。
对啊,直接分包不就算了,还这样那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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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y1261(dy1261) 发表:
既然这样,就不要规定什么分包了,反正有多大能耐接多大的活嘛。
知道什么叫偶发性的业务量增多吗?这不是常态,仅仅是这一个项目而已。我为这一个几万块的项目,再去买个十几万的设备?
我赞同前面一个人讲的,已经具备这个检测能力的单位,借同型号仪器开展工作,要比分包给其他单位可控的多。


      你应该理清楚,“租赁”不是“租借”,临时偶发性的任务骤增,恰恰是06版CNAS-CL01第4.5.1条所说的分包的未预料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就应该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操作。而“租赁”恰恰不是临时之举,其“租赁期”至少两年,或一个审核周期,并且在整个“租赁期”内具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而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共同租赁。也就是说租赁设备除了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外,必须纳入本机构的管理体系,所有的操作、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操作、记录,与本机构的自有设备没有任何区别。可见,临时工作量的剧增,不可能出现长达两年以上的时间。所以说,临时工作量的剧增,不适用与“租赁”,只适用于“分包”。

      且在校准领域,是不允许使用临时租赁的设备的:

      06版CNAS-CL01的第4.5.1条表述如下:

      其红线标示部分恰恰有可能是实验室不具备的,未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项目。25楼某人从来没有从事过涉足CNAS的工作,也没有接受过CNAS的正规培训,既不供职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也不供职于第三方校准机构。大家千万要仔细研读消化标准条款,谨防此人惯用的正经歪念的曲解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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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5 22:42:38 Last edit by luyunnc
zyl336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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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分包出去更简单,租赁需要长期的,还要重新检定。
rr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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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对啊,直接分包不就算了,还这样那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但是各位老师的辩论,让我们对仪器租赁的相关规定的认知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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