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标准器的不确定度没有变化,检定规程没有变化就不用对检定结果进行验证。当重复性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这时如果不确定度变大了,应重新对检定结果进行验证
其实JJF1033-2016所说的验证,并不是针对你评定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尽管规范第C.4.1条说“
由于验证的结论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因此验证的结论从某种程度上同时也说明了所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但第C.4.2.1条所说的验证方法(传递比较法),却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大相径庭。
之前在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要求选择一
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合格的、短期稳定性(即“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见第C.1.1条),以及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后面的“验证”却是要求选择一
稳定的被测对象来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东西,难以自圆其说。所以我说验证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根本就不是之前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相当于选择了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
最佳仪器”来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不可能大于后者(对
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