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行政庭法官错误理解声环境划分标准,用70分贝代替55分贝标准!如何证明法官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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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图。看看4份监测报告的饭店厨房门外1米点位是否超标,是如何被法官大肆修改的
监测站第一、二份报告,用4a类区70分贝来评价厨房门外点位。但两份报告被投诉,重新监测的第三份报告以1类区55分贝为标准。区环保局又找第三方检测的第四份报告也以1类区55分贝为标准。
但在判决书里,法官对该点位用几类区标准,有自己的独特理解(红线部分),法官也引用了条款“临街一侧是4a”,但忘了经营场所的边界有的临街有的背街,不是同一标准,法官把背街一侧的点位也理解为4a,用70分贝来评价:
第一份报告71分贝,法官认为超标1。
第二、三份报告67.7、62.7分贝,法官认为不超标。
第三份报告70.8分贝,法官认为超标0.8。

有什么方法提供证据给上诉法院证明一审的错误呢?行政庭法官真的不如环境资源庭理解环境法规吗?

补充说明,小区位于本市声环境划分为1类区的范围,道路均为主次干道。



推荐答案:skytoboo回复于2020/10/20
争议不是数据。是功能区裁定划分。实在不行出钱在设备旁边做声屏障。但这个本底噪音数据不低啊,离路确实是太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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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to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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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不是数据。是功能区裁定划分。实在不行出钱在设备旁边做声屏障。但这个本底噪音数据不低啊,离路确实是太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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