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报告的规格型号

浏览0 回复12 电梯直达
Ins_10659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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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送样100g,委托书上写规格型号500/盒,报告上可以同时体现这二个数据吗?比如:样品数量:100g,规格型号:500g/盒。
请问这样操作合规吗?谢谢。
推荐答案:123回复于2021/11/17
可以,报告上要写明只对客户送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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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xi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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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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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书已经申明了,那么报告可以如实体现出来,报告只对客户送检样品负责。
Ins_10659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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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客户委托书已经申明了,那么报告可以如实体现出来,报告只对客户送检样品负责。
关键是来样并没有500g/盒呀?怎么体现对来样负责呢?
Ins_10659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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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_1065932a(Ins_1065932a) 发表:关键是来样并没有500g/盒呀?怎么体现对来样负责呢?
这样也可以说明实际来样和委托书信息不一致,比如说委托书上产品名称为桃子,实际来样为苹果,难道也说只对来样负责?肯定要指出来不是。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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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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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_1065932a(Ins_1065932a) 发表:
关键是来样并没有500g/盒呀?怎么体现对来样负责呢?
按理说你收到的样品是100g就写100g,“500g/盒”应该是客户正式产品的包装规格(实际送检的样品只有五分之一盒),与本次的检测活动没有关系。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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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客户委托书上写的是:规格型号500/盒,样品数量:100g。“型号规格”不是“样品数量”,不应该把“型号规格”和“样品数量”两个术语不分,也混淆不清,例如:送样样品名称是彩电,55吋是型号规格,2台是样品数量。

  和彩电样品一样,“500/盒”与“100g”并不矛盾,“500g/盒”是样品型号规格,“100g”是样品数量,至于样品数量占该规格型号应有数量的几分之几,没必要关注。实验室如实填写“样品数量:100g,规格型号:500g/盒”,一点问题都没有,完全符合规定,但还应该补充样品名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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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23:26:3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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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送样100g,委托书上写规格型号500/盒,报告上可以同时体现这二个数据吗?比如:样品数量:100g,规格型号:500g/盒。请问这样操作合规吗?谢谢
答:这种情况的填写应该是两种意思,规格型号指的是样品的包装,送样数量指的是实际的数量应该是不矛盾的。比如客户送检,带来的是一包(10米/包)的面料,实验室测试用不了,就可以从中取需要的数量5米检测,其余的退回去就行了。那么规格就是10米/包,送样数量就是5米,不矛盾的。
WUYUW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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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样品数量:100g,规格型号:500/盒。
请问这样操作合规
如客户要求写规格型号:500g/盒。那么可以重新要求客户提供一个标签就行了,这个对检测结果没有影响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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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的数量100克,规格型号:500克/盒,这个是客户提供的信息,要进行标注,和我们检测无关,且我们不承诺其准确性。我们只是对来样样品负责 。如果不标注,我们写了样品数量100克,规格型号:500克/盒,这就有了抽样的嫌疑。且这个抽样不是由我们来负责的,是否具有代表性也未可知,且我们只对样品100克负责,不对其这一盒500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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