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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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想聊一聊“职业打假人”这个话题,首先“职业打假人”这个概念到底是出自法学人士的笔下,还是出自被打假的商家,或是出自处理维权事件的行政部门?这个我没有确认,如果有论友知道原始出处,或者客观出处的,欢迎告知。

    我的观点:一直对“职业打假人”保持中立态度,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因为商家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行为,才会让“职业打假人”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依法索赔(也就是说,商家没有违法事,又何来所谓的“职业打假”?);二、很多商家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一些涉及商家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就是发现了,指出了,告知了,只要不是行政处罚,那么有些商家也只是暂时口头答应,后期搁置遗忘的状态,简单明了的讲,只要不动“钱”,你说你的,我做我的,然后因为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他就会警觉,就会知道这样做会付出金钱的代价,必须要改!所以有时候“职业打假人”也起到了推动、规范行业的作用;三、“职业打假人”,大部分职业打假人是相对专业的,他可以依据法律条款发现产品问题,换个角度想,这算不算是一种“秩序的维护”,或者是一种社会正反馈?但“职业打假人”无耻的地方是,他们很多是以“团队的”方式出现,如果在一个商家一个问题上索赔成功,那么他们的团队就会集体行动,这样的行为确实对商家在付出违法代价的同时,造成超出违法程度的伤害,同时执法人员也没有办法对投诉人员关系进行确认,因此也只能按法律办事,因为如果不按原则处理,执法人员也可能会遭受到行政复议的风险;四、现阶段12315、12345对各类投诉业务的时效率、办结率、满意率有了规定要求,因此很多投诉似乎有了一些“保障”,因为回访只问“满意不满意”,而不是“解决没解决”,这样“职业打假人”如同拿到了上方宝剑,形成了一个心态:只要我不满意,你就得给我继续解决、处理。无形中“职业类”的投诉激增,这也是对执法人员从效率、专业角度等方面的一种考验,工作量大,稍有不慎可能就会产生行政复议,虽然可以依法解决,但中间的时间成本也是不可忽略的。

    以上的四点,会让人不自觉地感受到“职业打假人”、“被投诉的商家”、“解决投诉的执法人员”三者会莫名的分类,站队,因此就形成了我们讨论的名词“职业打假人”。

    其实反思一下“职业打假人”(这里强调的是真正依法投诉的“打假人”,对法律都不清楚的“打假人”其实在执法过程中也会相对容易解决纠纷)在每个环节做的每一件事到底对还是不对,或者说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我个人认为是“合法的”,但他们为什么被定义“职业打假人”,可能就是因为他们在打假过程中的“吹毛求疵”,对不太懂法的商家造成面临多次赔偿的困扰,给解决处理事件的执法人员增加了工作量,那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实践中,摸索问题源头,去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在保护社会和谐、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不让商家有机可乘,同样不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从源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是万全之策,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进步体现?

    也许还有很多问题或矛盾点是我没有看到并写出了的,只是希望大家能客观讨论,听到更多客观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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