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还是检定和校准,我要明确的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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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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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早已通过ISO9000认证,除工作标准器外,无其他强检计量器具,共计900余件,工作标准器、长度还有部分计量器具送外检(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其它如压力表、温度显示表等热工类标均自行校准。
但最近因为配合一个检查,却突然冒出一堆原则性的问题:
1.在有经检定的工作标准器及具备检定员证书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校准?进行内部自校准,是否需要建标?
2.因为单位的计量器具种类繁多,制定校准办法将是很繁琐的工作,但检定规程都是现成可获得的,那么校准是否可以以参照检定规程的名义,省略制定校准办法?
3.计量器具台帐有规定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吗?比如是否必须包含制造单位、出厂日前等内容。
4.《计量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那么检定周期就得按规程执行,但1993年3月19日《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又允许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两者有一定矛盾,是否只能理解为检定仍旧按检定规程检定,但周期可不按检定规程执行?
顺便在网上查了很多关于“检定”和“校准”的资料,典型说法如“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见网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0102/694263/。类似说法的文章网上比比皆是,都从目的、对象、性质、依据等多个方面论述了检定和校准的区别,很有启发,但都没有详细说明其论据的支撑法律法规条款,无法摆在桌面与人论述。这里我想咨询各位专家,哪位能针对该文的说法,逐条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做支持?对上述我的问题,如能回答,也请指明其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
这里先谢谢各位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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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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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支持楼主工作上的严谨!但还必须提个意见,觉得楼主解读计量法不够仔细!

    至于非强检的器具你应该参照第九条中的——“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此处就说明了和1993年3月19日《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允许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

    至于第十条的“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不是规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在第九条已经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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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先是支持楼主工作上的严谨!但还必须提个意见,觉得楼主解读计量法不够仔细!

    至于非强检....


谢谢回复,我已经盼望回复好几天了。
我这份帖子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检定周期的问题,主要在于,检查组说我们的计量器具要么检定要么校准,检定就必须建标、授权,并严格执行检定规程,校准至少要建标,并有校准规范!而据我所知,很多企业有标准器,都是结合经验和曾学过的检定规程来判定示值误差,只要不超出精度要求,就判定合格,并贴合格证,其实是一种校准行为,这样做简单、可行,可以满足一般企业的计量工作要求。很少有企业建标并获得授权。
现在人家检查组恰恰就是追究你是否被授权,是否建标,否则你就无权进行至少是校准的工作。
检定(校准)周期倒在其次。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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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早已通过ISO9000认证,除工作标准器外……温度显示表等热工类标均自行校准。”——


是应付ISO9000的审核啊?那就是要符合ISO9000:2000标准中7.6条款的a)条内容——“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如果想自己制定校准方法,那通常就是在上述“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的情况下了!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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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我所知,很多企业有标准器,都是结合经验和曾学过的检定规程来判定示值误差,只要不超出精度要求,就判定合格,并贴合格证,其实是一种校准行为,这样做简单、可行,可以满足一般企业的计量工作要求。很少有企业建标并获得授权。”——

有量值溯源的要求。所以不管是企业是否有资格进行自检定/校准,但其肯定是能向上溯源的!相对来说,企业拥有的标准器具的等级肯定是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等级来得低!


不过实际中企业想要建标操作性不强,好象相关部门不太会接受这样的申请!呵呵,这不是砸了系统里那些单位的饭碗了吗!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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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附:第七条——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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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仍有效的《计量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里是找不到“校准”这个词的!只能在《计量法》的修改意见稿里找到!


但无论是现行仍有效的这个《计量法》版本还是几个《计量法》的修改意见稿中都规定了最高计量标准要建标的。
不过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稿意见稿》中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标准的建立”这段内容就被取消了,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没有资格建标了!呵呵,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利益的!

所以还是老老实实外送吧!要不就企业自己建个校准实验室再做个实验室认可,这样倒是也可以自校的,但前提也是要建标!
new-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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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下班了,才看到你的后续回复,来不及了,明天在这里等我,咱们好好理论理论哦!
new-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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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我单位早已通过ISO9000认证,除工作标准器外……温度显示表等热工类标均自行校准。”——


是应付ISO9000的审核啊?那就是要符合ISO9000:2000标准中7.6条款的a)条内容——“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如果想自己制定校准方法,那通常就是在上述“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的情况下了!


关于这一条规定,你理解有误吧,其中的“测量标准”是指你开展“校准或检定”时所使用的工作标准器,即使“不存在上述标准”,你也至少得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就是说在没有工作标准器的时候,你得记录你是依据什么标准器(可能也包括依据什么方法)来“校准或检定”的。
这条规定主要是在规定组织得有可溯源的标准器,并不是指仅在“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才编写校准办法。
new-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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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而据我所知,很多企业有标准器,都是结合经验和曾学过的检定规程来判定示值误差,只要不超出精度要求,就判定合格,并贴合格证,其实是一种校准行为,这样做简单、可行,可以满足一般企业的计量工作要求。很少有企业建标并获得授权。”——

不过实际中企业想要建标操作性不强,好象相关部门不太会接受这样的申请!呵呵,这不是砸了系统里那些单位的饭碗了吗!


操作性很强!因为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就是像我们这样,管他有无授权,都在对部分计量器具进行自行检定或校准,有关部门已经收不到好处了,你现在要是去要求他们给你建标,他们巴不得呢,能挣一点是一点呢。
因为并不是说不建标,我就只能去他们那里,都是管他呢,自行干了再说。
zhangqixue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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