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附:第七条——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我单位早已通过ISO9000认证,除工作标准器外……温度显示表等热工类标均自行校准。”——
是应付ISO9000的审核啊?那就是要符合ISO9000:2000标准中7.6条款的a)条内容——“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如果想自己制定校准方法,那通常就是在上述“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的情况下了!
原文由 new-house 发表: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
“我单位早已通过ISO9000认证,除工作标准器外……温度显示表等热工类标均自行校准。”——
是应付ISO9000的审核啊?那就是要符合ISO9000:2000标准中7.6条款的a)条内容——“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如果想自己制定校准方法,那通常就是在上述“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的情况下了!
关于这一条规定,你理解有误吧,其中的“测量标准”是指你开展“校准或检定”时所使用的工作标准器,即使“不存在上述标准”,你也至少得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就是说在没有工作标准器的时候,你得记录你是依据什么标准器(可能也包括依据什么方法)来“校准或检定”的。
这条规定主要是在规定组织得有可溯源的标准器,并不是指仅在“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才编写校准办法。
原文由 jiangping 发表:原文由 rrrr 发表:
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相互矛盾的。无论怎样做都能找到违规的条款。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四、企业有权建立对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量标准装置,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对直接用于检定企业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现行有效,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中——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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