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那么产品是否应标识生产日期?具体应如何标注?
答:《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都没有提出对产品加注生产日期的规定,但《管理办法》引入了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期限即“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这实质上就是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限期使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根据此规定,结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相当于《质量法》中提到的“安全使用期”)外,还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又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