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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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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