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一)总则
1.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系泛指除中药外的各类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天然药物单体提取物等。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ese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CADN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3.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已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
5.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INN);INN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6.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过渡时间应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7.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或者直接从INN划分的类别翻译的,仅供参考。
8.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不得用作药品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INN)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