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YFarmer(kv2000) 发表:
补充:CNAS-RL01的相关规定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CNAS 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
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要求安排评审。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
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
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5.2.1.4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
可申请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