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国家标准颁布
标准活动有章可循
1958年,由国家技术委员会颁布第一号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被称为我国的“一号标准”。这部标准主要是对标准的结构、编写规则、内容确定、制定程序等步骤进行标准化,规定了标准化活动最基本的技术准则。当时,这部标准的内容借鉴了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导则中的相关规定,力求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导则等效,编写规则与之等同。
其实,标准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制定标准同样需要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就是制定标准的标准,它是标准化活动的自律规范,它的发布使标准化活动自身有章可循,为标准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标准颁布后,1981年、1987年、1993年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2000年和2002年相继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则是第4次修订。每次修订后发布的具体标准的项目数量不尽一致,《标准化工作导则》只是这个系列标准的统称。
如今,我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普遍重视,企业标准制修订越来越规范。2006年,国家标准委提出了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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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统一计量制度
促进经济顺利发展
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建国初期,各种计量单位混乱,给经济的发展和流动带来了困难。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全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命令”着重指出: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一种以10进10退为特点的计量制度,使用简便,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市制原定16两为1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10两为1斤。
这一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关于计量工作的命令,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为一项事业颁布的第一个命令。足见国家对计量事业的重视。
国际单位制创建以后,国家计量部门积极准备推行工作。197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1978年成立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负责推行国际单位制的工作。198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要求全国到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从1991年元旦起,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