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数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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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i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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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要求,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测试数据都有远远超出限值的位数,所以员工一般会将数据修约到跟限值同样的位数,然后记录下来,再跟限值比较。所以实际上大家都是用修约值比较法的.............
只有当结果跟限值非常接近时,检测人员才会考虑全数值比较法判定。
报告中记录的数据也是修约到限值位数的,其实也是修约比较法的,我根本没看过那个报告会特别说明报告中的值为修约值或使用相应符号。
我非常奇怪,将记录的数据修约到限值位数,这个明明只能按修约比较法判定,只有,将记录的数据修约到限值位数多一位,才可能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判定,为啥,报告的数据只保留到到限值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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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给楼主提供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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