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谢谢关注,1、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 限定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
楼主,个人经验如下:
1、如果指标作为抽样或者采样或样品交接时外观性状描述,此类信息可作为辅助信息体现在报告中,可以不申请CMA资质,像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水质取样时样品外观描述,这个是行业内允许的;
2、像楼主提及的这种是作为产品标准中的某项参数,而且对指标有明确限值要求,这种是需要申请CMA资质的,像楼主说的泳池水的漂浮物质,海水水质可以申请GB 3097-1997中目测法,淡水可以申请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指标的直接观察法。
综上,个人建议像楼主这种未取得资质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限值的指标不要加盖CMA,如果相关标准中未明确分析方法可以申请其它行业的类似方法。
原文由 p3245944(p3245944) 发表:楼主,1、这个就是我第一次回答时提及的,如果本行业内确实没有检测方法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否则没有明确检测方法是不能申请CMA的;
谢谢关注,1、GB/T 5750.4-2006中肉眼可见物 限定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
2、见过多份对这种没有检测方法的采用标记备注法,即“检测项目”中要列入,“检测结果”中要体现,“备注”中说明非资质认定方法,结果仅供参考。暂未牛看到过监管部门对此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可能其他地市或省也会有这种情况;
3、有没有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过类似情况且经监管部门明确过(行还是不行)的?还是希望能看到有权威解释或适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