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新版中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这里的深入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我考虑是从预防措施来说的,也就是新版的风险和机遇这个角度来说的,未必是要帮受审核方进行原因分析和制定措施吧。
6.3 为方便审核员调查、记录和报告结果所需使用的工作文件可能包括:
规范文件,如 ISO/IEC17025 或 ISO/IEC17020 及其补充文件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手册和文件
用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检查表(通常审核员根据自己负责的要素编
制检查表)
报告审核观察的表格,如“不符合项记录表”、“纠正措施记录表”。这些
表格中应记录不符合的性质、
约定的纠正措施,以及纠正措施有效实施的最终确
认信息。
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7.7 所有审核发现都应当予以记录。
7.9 审核组应依据客观的审核证据编写清晰简明的不符合项和
改进建议的报告。
7.14 应当记录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
适宜的纠正措施,及与受审核方商定的
纠正措施完成时间。8.1
受审核方负责完成商定的纠正措施。8.4 商定的纠正措施期限到期后,审核员应当尽早检查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质量
负责人应当最终负责确保受审核方消除不符合项及并予关闭。
9.2 应当记录已确定的每一个不符合项,
详细记录其性质、可能产生的原因、需
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适当的不符合项关闭时间。
这些条款都可以证明我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