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商品名称(涉及到进出口的应包含商品HS编码)、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采取逐批次颁布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增加。
第三条 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过程采取政府主导、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管理目录” 的制定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