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指成品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之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在经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产品。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指从事主原料之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剥皮、修整、分切、去壳去内脏、杀菁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分抽出、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5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