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评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考评采取年度报告、抽查和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专业性(区域性)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向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向农业部提交本“学科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按照“学科群”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和分类评估。每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四条 考核和评估指标的设立突出针对性和导向性,形成分类分级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农业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调整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农业部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译名为“Key Laboratory of xx, Ministryof Agriculture”;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统一命名为“农业部xx科学观测实验站”,英文译名为“Scientific observingand experimental Station of xx,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科教发[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9-27
【生效日期】 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