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委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委托协议书。
地方标准研制的经费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卫生厅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适当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出资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