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赞成2楼观点。计量法只规定什么样的机构在完成检定后应该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证书和报告加盖单位专用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一定加盖CNAS认证标识或其它认证标识。
“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那是因为客户的“供方管理”上出了问题。的确应该开个“不符合项报告”。
组织应该对为自己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供方”进行供方评价和实施供方管理,让供方提供其能力和资质各种证据,包括供方的建标情况、CNAS认可、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计量授权、授权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详细清单等各方面的情况,必要时还应该到“供方”进行调查和或审核。在自己接受审核时,外审员提出怀疑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权威性和有效性时,即可向外审员提供供方评价记录和对供方动态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