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uy01回复于2013/06/07
服务客户是ISO17025 的精神之一,过期不理是不可行的。
但作为商业机构,从合同订立的对等原则上是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要求,此期限内,可当作双方合同的服务期。反之,过期可认为要收取一定费用。
因此,大多写的是“委托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KingDz回复于2013/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质检机构多以此为依据来定,样品也不可能无限期保留,总不能一份报告发出后你一年后再来申请复检。。。,超过有效期,一切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而且这个是明示在委托协议书上的,如果有特殊要求也是可以单独约定的,这就看合同评审时你自己有没有提出和想到,同样要求委托方在接到检测结果时就应积极做出判断。不同的质检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时间约定。
原文由 chouy01(chouy01) 发表:
服务客户是ISO17025 的精神之一,过期不理是不可行的。
但作为商业机构,从合同订立的对等原则上是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要求,此期限内,可当作双方合同的服务期。反之,过期可认为要收取一定费用。
因此,大多写的是“委托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