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求中对向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这在第六十三条得到体现,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对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也提出新要求,被举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此外在规范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行为中也有了新要求,在第八十一条中提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