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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1)鉴定机构: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组织中的一部分。
2)鉴定人: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
3)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含抽样/取样、检测/检验、结果分析或对比、结果说明和符合性判断等过程。①
4)2.28决定:指2005年2月28日分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源于先秦的司法鉴定 我国的司法鉴定起源于先秦,至秦朝统一六国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机关,并陆续颁布了许多法律令。其中,有一部名为《封诊式》的法律对犯罪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记载了大量审判成例的《廷行事》(类似于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亦载有对死伤尸身的检验、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记录,可见当时已很重视法医检验、医学鉴定了。
到唐宋时期司法鉴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唐朝的《唐律》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并提出了大致的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而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应该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在司法审判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东西方、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运用法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最为常见的有尸检,如电视剧中经常提到的“开棺验尸”是确有记载的。
在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法院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业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弥补其知识的不足。
然而一直到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才有了正式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两部管理办法又引起了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几大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争夺。其中明确发文的有最高法发布的《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2.28决定 经过两三年的意见征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要求。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8决定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有:
1)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的范围
2)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理权责
由司法管理部门(司法部、省级司法厅)主管,但司法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安全局等)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受理业务;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规定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4、2.28决定后 依据2.28决定,各司法机关相继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为首的三大部门分别颁布较为详细的法规,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此外,其他的司法机关也相继有一些文件出台,虽不如上述三大部门详尽,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5、CNAS与司法鉴定 长期以来,CNAS一直将司法鉴定机构同其他检测实验室等同对待,使用的认可准则同样是CNAS-CL01。而2010年发布的几份应用说明,也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符合。如《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第86号令)要求鉴定资料的保存期是20年以上,遇到未破案的、判刑在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的、特殊犯罪手段的还应该永久保存,而几份应用说明均只要求保存5年以上。
2013年9月1日,CNAS发布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才正式将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检测实验室区别对待。在新版认可准则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出庭质证,以及鉴定档案、鉴定文书审核等方面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于2014年4月1日发布了几大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促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认可更贴近实际情况。
截止2014年4月份,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已近300家,其中以司法、公安、检察院这三大司法部门管理下的鉴定机构为主。
三大部门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数量(截止2014年4月)
6、总述 法律法规的健全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CNAS认可准则的完善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评审的统一化。
参考文献: ①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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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点记流水账了,感觉没办法往细了写,抱歉了。有需要上述材料又找不到的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