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记录通常不需要控制版本”怎么理解?

浏览0 回复27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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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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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bzh99312(abzh99312) 发表:
关键是文件上有,表单上你有发布日期吗,如果有则可不给版本号。
只是大家一般都会采用多种控制方式,版本号方便附在编码后面,比发布日期更适合在所有页面体现出来。


记录表单也没有发布日期
我只要能控制好就行了,印刷的记录表单收回旧的换上新的,电子版的有唯一的存储位置删掉旧的换上新的。
而且很多记录表单即使更新,只要不影响检测结果,我们也会把印刷出来的旧的用完,不浪费。
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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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羊城小生(v2837535) 发表:
如果遇见这样的评审专家应该如何面对


能讲理就讲,讲不了就改
比较开明的老师更关注的是你体系的运行效果,不怎么关注这些条条框框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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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本的GB/T19001-2015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文件的层次要求,不再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记录等,统一叫“形成文件的信息”,过去叫“文件化信息”。文件化信息有两种,一种叫“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指的是过程或活动中的依据文件),另一种叫“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是过程或活动后的证据)。
  标准要求对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控制,控制的活动包括:分发、访问、检索、使用、储存和防护(包括保持可读性)、更改控制(如版本控制)、保留和处置。其中更改控制后面特别用括号提到了“版本控制”。
  紧跟着标准提出“对所保留的作为符合性证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应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的更改”,这说明应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即记录)可能有非预期的更改和预期更改,要防止非预期的更改。非预期的更改要对已形成的“证据”防止非授权人的更改,版本号并不重要。预期的更改正如8楼所说为了“防止误用,或新表发行仍用旧表”,版本控制就非常重要了。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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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新标准还说,必要时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也可以作为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使用,这说明“文件”也可以起到“记录”的证据作用,必要时有的记录并非要“人”往上填写数据,也可以用文件加以固定而不必一一填写。文件必须有版本号这是大家所公认的。
  例如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记录,有可以数十件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填写在一张记录表格中,有的则必须一台(套)测量设备只能填写在一张记录表格中,而有的常规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则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不填写记录,那个文件就是所有这种测量设备统一的计量确认记录。什么样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应该使用哪个记录表格,没有记录的版本号将给“应保留的文件信息”控制带来麻烦。
abzh9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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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D1984(zyj2631) 发表:
记录表单也没有发布日期
我只要能控制好就行了,印刷的记录表单收回旧的换上新的,电子版的有唯一的存储位置删掉旧的换上新的。
而且很多记录表单即使更新,只要不影响检测结果,我们也会把印刷出来的旧的用完,不浪费。


确实如此,如果能控制好,什么版本号等等的都没必要,关键在你要能证明给老师看,提供相关证据(发行、回收/删除)以证明你能做的到。
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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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新版本的GB/T19001-2015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文件的层次要求,不再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记录等,统一叫“形成文件的信息”,过去叫“文件化信息”。文件化信息有两种,一种叫“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指的是过程或活动中的依据文件),另一种叫“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是过程或活动后的证据)。
  标准要求对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控制,控制的活动包括:分发、访问、检索、使用、储存和防护(包括保持可读性)、更改控制(如版本控制)、保留和处置。其中更改控制后面特别用括号提到了“版本控制”。
  紧跟着标准提出“对所保留的作为符合性证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应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的更改”,这说明应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即记录)可能有非预期的更改和预期更改,要防止非预期的更改。非预期的更改要对已形成的“证据”防止非授权人的更改,版本号并不重要。预期的更改正如8楼所说为了“防止误用,或新表发行仍用旧表”,版本控制就非常重要了。
新版的9001应该说是更灵活了
cjjcjj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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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曾有老师讲解过:空白原始记录表格属于文件,需要受控,原始记录填写在相对应的受控空白表格中,不属于文件,只属于记录,不需要再另外编号受控!不知道是否正确?
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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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jjcjjcjj(cjjcjjcjj) 发表:
貌似曾有老师讲解过:空白原始记录表格属于文件,需要受控,原始记录填写在相对应的受控空白表格中,不属于文件,只属于记录,不需要再另外编号受控!不知道是否正确?
应该是这样理解的,是记录与表格两种形式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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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jjcjjcjj(cjjcjjcjj) 发表:
貌似曾有老师讲解过:空白原始记录表格属于文件,需要受控,原始记录填写在相对应的受控空白表格中,不属于文件,只属于记录,不需要再另外编号受控!不知道是否正确?
  你说得对。记录在没有填写信息时是指导操作者工作的“文件”,也就是新标准所说的“应保持的文件信息”,一旦操作者填写了信息(文字、数字或符号等都是信息),就转化为工作干没干,干得好坏,效果如何的“证据”,也就是说变成了新标准所说的“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因此记录具有文件和证据的双重身份,显得比文件更重要,管理程序更复杂。文件怎么管记录就该怎么管,法律上的证据怎么管记录也应该怎么管。例如文件报废可以销毁,记录作为证据有的哪怕是报废了也终身不能销毁,文件是拿给大家看的,但作为证据的记录对“涉案人员”(即当事人)在问题原因未查清前不允许触碰等。
djpeng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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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D1984(zyj2631)发表:
原文由  KD1984(zyj2631) 发表:
记录只要便于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即可,所以记录表格只要能满足这些要求就行,不一定要有什么版本号、发布日期。
不过很多古板的评审老师不这么认为
那些老师也没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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