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新版的9001应该说是更灵活了
新版本的GB/T19001-2015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文件的层次要求,不再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记录等,统一叫“形成文件的信息”,过去叫“文件化信息”。文件化信息有两种,一种叫“应保持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指的是过程或活动中的依据文件),另一种叫“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主要是过程或活动后的证据)。
标准要求对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控制,控制的活动包括:分发、访问、检索、使用、储存和防护(包括保持可读性)、更改控制(如版本控制)、保留和处置。其中更改控制后面特别用括号提到了“版本控制”。
紧跟着标准提出“对所保留的作为符合性证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应予以保护,防止非预期的更改”,这说明应应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即记录)可能有非预期的更改和预期更改,要防止非预期的更改。非预期的更改要对已形成的“证据”防止非授权人的更改,版本号并不重要。预期的更改正如8楼所说为了“防止误用,或新表发行仍用旧表”,版本控制就非常重要了。
原文由 cjjcjjcjj(cjjcjjcjj) 发表:你说得对。记录在没有填写信息时是指导操作者工作的“文件”,也就是新标准所说的“应保持的文件信息”,一旦操作者填写了信息(文字、数字或符号等都是信息),就转化为工作干没干,干得好坏,效果如何的“证据”,也就是说变成了新标准所说的“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因此记录具有文件和证据的双重身份,显得比文件更重要,管理程序更复杂。文件怎么管记录就该怎么管,法律上的证据怎么管记录也应该怎么管。例如文件报废可以销毁,记录作为证据有的哪怕是报废了也终身不能销毁,文件是拿给大家看的,但作为证据的记录对“涉案人员”(即当事人)在问题原因未查清前不允许触碰等。
貌似曾有老师讲解过:空白原始记录表格属于文件,需要受控,原始记录填写在相对应的受控空白表格中,不属于文件,只属于记录,不需要再另外编号受控!不知道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