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使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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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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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标准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使用授权证书号,如果直到原标准到期,标准考核还未通过就不行了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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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前半年申报应该也只是重新建标进行考核,如果原标准还未过期,原标准就应该是有效的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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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只要标准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使用授权证书号,如果直到原标准到期,标准考核还未通过就不行了
很可能是过期了,要不也不致下文只出校准证书,而不出检定定书了。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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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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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要是过期了名校准项目就不应该在授权范围内了
要是以前直管时就会通融一下,现在不一样了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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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是的,当我们在说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时,不是说检定是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而校准是自行溯源行为。要这样看来JJF1069太霸道了,也许这就是我们这个国度的特点。就说CNAS认可吧,当时是自主了一把,但现在也在认可前,其计量标准得按JJF1033通过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相应人员得取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再者就是CNAS认可机构,也得服从质监部门的管理,也许在我们这里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的溯源行为。或许之所谓市场的溯源行为,只是指最终用户,如果其计量器具不属强检范畴,他不需要三C认证,也不要QS(或CS),…………,那么他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溯源,也许是可以自主。


    CNAS并不是服从质检部门的管理,而是承认并接受法制计量建标考核有效性。早在2011年2月25日,CNAS就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互相签订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就有以下的描述:
    3. CNAS承认并接受NIM(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计量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和保存的国家计量基(标)准以及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地位和作用,承认NIM作为国际计量委员会《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签发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MRA)签署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4. CNAS承认并采信经国际同行评审在BIPM KCDB网站上公布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栋双方商定采用与APMP联合方式对NIM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进行评审时,应满足ILAC_BIPM,APMP和APLAC有关NIMs的相关评审要求。
    5. CNAS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保证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校准、检验(测试)活动中所涉及的测量量值能溯源至NIM保存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6. 为保证CNAS认可活动遵守国际计量量值传递或溯源体系,实现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校准、检测测量量值的国际等效性,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将定期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国家计量基(标)准的能力、验证标准物质和参加国际计量委员会各咨询委员会(CIPM-CCs)、国际计量局(BIPM)、亚太计量规划合作组织(APMP)关键比对和其他比对的结果、提供已经通过国际同行评审获得国际等效的校准测量能力(CMCs)的项目和测量量值的轨迹等效性程度。
      7. CNAS应对评审员进行应该CIPM MRA的只是培训,督促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积极使用NIM在BIPM KCDB网站上公布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
      8. CNAS承认NIM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证书)报告的溯源效率,以及主导或技术支撑的国内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测量量值和计量标准量值比对的结果。
      9. CNAS要求认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测量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包括:
      (a) 可以使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内部符合计量法规自行建立且已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计量标准,并按国家量值传递体系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至工作计量器具;
    (b) 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本地区(县及县级以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实验室,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和国家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结果;
      (c) 将工作计量器具按照国家量值传递体系的要求送往符合计量法规的部门(行业)计量实验室,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物质进行周期计量检定或校准,进而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机构;
    (d) 将工作计量器具直接送往NIM,使用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工作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物质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直接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结果。
      10.需要时,NIM有义务向CNAS提供加入和签署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区域计量组织(RMOs)互认的证明材料。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CNAS承认并接受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但不插手干预。从这一点看,CNAS在行驶职责的规范性方面要比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好得多。他这么做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了社会的资源,避免重复的计量标准考核,以及校准人员的取证培训考核,大大节省了认可组织与申请认可单位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我个人觉得这是非常人性化的合理举措。不像某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那样强行插手干预校准市场,巴不得把校准也像检定一样归他管,你经过了CNAS认可,也不能随便到我的地盘来校准,是一种典型的霸道行为,将法制监管的经给念歪了,将“监管”变成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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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9 7:27:49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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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很可能是过期了,要不也不致下文只出校准证书,而不出检定定书了。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过期未申请复查续证,如果实验室该项目通过了CNAS认可,并在有效期之内,出具《校准证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如果本单位的校准项目未通过CNAS认可,则对社会出具的《校准证书》就有超范围的嫌疑了,因为你的《校准证书》不能带有任何资质声明的表述。按理说只能对你单位自己内部有效,对社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出具这类《校准证书》,未必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因为你不具备第三方对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质。客户如果认可,也仅受合同法的约束。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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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NAS并不是服从质检部门的管理,而是承认并接受法制计量建标考核有效性。早在2011年2月25日,CNAS就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互相签订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就有以下的描述:
    3. CNAS承认并接受NIM(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计量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和保存的国家计量基(标)准以及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地位和作用,承认NIM作为国际计量委员会《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签发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MRA)签署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4. CNAS承认并采信经国际同行评审在BIPM KCDB网站上公布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栋双方商定采用与APMP联合方式对NIM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进行评审时,应满足ILAC_BIPM,APMP和APLAC有关NIMs的相关评审要求。
    5. CNAS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保证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校准、检验(测试)活动中所涉及的测量量值能溯源至NIM保存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6. 为保证CNAS认可活动遵守国际计量量值传递或溯源体系,实现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校准、检测测量量值的国际等效性,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将定期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国家计量基(标)准的能力、验证标准物质和参加国际计量委员会各咨询委员会(CIPM-CCs)、国际计量局(BIPM)、亚太计量规划合作组织(APMP)关键比对和其他比对的结果、提供已经通过国际同行评审获得国际等效的校准测量能力(CMCs)的项目和测量量值的轨迹等效性程度。
      7. CNAS应对评审员进行应该CIPM MRA的只是培训,督促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积极使用NIM在BIPM KCDB网站上公布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
      8. CNAS承认NIM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证书)报告的溯源效率,以及主导或技术支撑的国内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测量量值和计量标准量值比对的结果。
      9. CNAS要求认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测量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包括:
      (a) 可以使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内部符合计量法规自行建立且已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计量标准,并按国家量值传递体系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至工作计量器具;
    (b) 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本地区(县及县级以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实验室,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和国家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结果;
      (c) 将工作计量器具按照国家量值传递体系的要求送往符合计量法规的部门(行业)计量实验室,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物质进行周期计量检定或校准,进而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机构;
    (d) 将工作计量器具直接送往NIM,使用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工作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物质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获得校准和测量量值向上直接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的结果。
      10.需要时,NIM有义务向CNAS提供加入和签署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区域计量组织(RMOs)互认的证明材料。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CNAS承认并接受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但不插手干预。从这一点看,CNAS在行驶职责的规范性方面要比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好得多。他这么做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了社会的资源,避免重复的计量标准考核,以及校准人员的取证培训考核,大大节省了认可组织与申请认可单位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我个人觉得这是非常人性化的合理举措。不像某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那样强行插手干预校准市场,巴不得把校准也像检定一样归他管,你经过了CNAS认可,也不能随便到我的地盘来校准,是一种典型的霸道行为,将法制监管的经给念歪了,将“监管”变成了“限制”。
路云专家:你好!很高兴你能关注我的帖文,并给出这么祥实的回复!只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并不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而是CNAS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都应遵守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前不久总局不是出了一个有关认证认可机构的管理规定吗?我觉得CNAS也应该适应该规定吧?哦,对于CNAS要求认可前计量标准通过按JJF1033考核,有不少同行是这样认为的,这是CNAS在规避风险。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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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过期未申请复查续证,如果实验室该项目通过了CNAS认可,并在有效期之内,出具《校准证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如果本单位的校准项目未通过CNAS认可,则对社会出具的《校准证书》就有超范围的嫌疑了,因为你的《校准证书》不能带有任何资质声明的表述。按理说只能对你单位自己内部有效,对社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出具这类《校准证书》,未必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因为你不具备第三方对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质。客户如果认可,也仅受合同法的约束。
是的,你的该表述合法、又合理。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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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仅是一种计量检测服务,没有得到计量授权或没有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也是可以对外开展的,主要问题是客户是否认可的问题。校准项目即使是通过了实验室认可也仅是对某种校准方法的确认,如果采用了其他方法或方法没有完全执行,也应按未通过实验室认可处理。计量授权一样,它仅是对某个项目的一种特定校准方法的一种授权,使用其他方法是均不应使用授权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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