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分包报告上的客户写谁啊?

浏览0 回复37 电梯直达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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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咱以客户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你就好理解了。
你是一个买家,你要求你的供货方提供一份质检报告,要求了8个技术参数。
然后你的买家给你两个机构的报告,一个机构6个参数,一个机构2个参数。你会怎么想?反正我是绝对不会承认这种报告的,因为我不相信是一个样品。
什么情况这种会被承认。比如建筑物等不可复制和替代的标的物的检测,被检目标能确保唯一性,这种情况下,两个机构单独出具部分参数报告你才不会质疑。
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分包报告是不给客户的,合并报告也是征得客户的同意,但是8个参数全分包出去的情况呢?CMA里面说可以直接将C的报告发给A
zhao1hao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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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分包报告是不给客户的,合并报告也是征得客户的同意,但是8个参数全分包出去的情况呢?CMA里面说可以直接将C的报告发给A


亲,8个项目不可能全部分包。这是严重违规的报告。你这不叫分包,叫转包。转包在任何领域都是不允许的。
分包要严格控制分包比例和数量,不是白说的。
是可以将C的报告直接给A。但这种报告仅是官方允许,但是客户认可度又有多大?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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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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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亲,8个项目不可能全部分包。这是严重违规的报告。你这不叫分包,叫转包。转包在任何领域都是不允许的。
分包要严格控制分包比例和数量,不是白说的。
是可以将C的报告直接给A。但这种报告仅是官方允许,但是客户认可度又有多大?
中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以上是百度中对转包的定义。“分包要严格控制分包比例和数量”这句话现在的文件或者意见解释中有规定吗?向您请教
至于客户认可度那是在分包前就应该讲好的吧,否则也不会分出去。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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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分包应该是少数的项目,在特定的情况下。
您的观点在现在的文件中有规定吗?向您请教
zhao1hao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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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中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以上是百度中对转包的定义。“分包要严格控制分包比例和数量”这句话现在的文件或者意见解释中有规定吗?向您请教
至于客户认可度那是在分包前就应该讲好的吧,否则也不会分出去。


好吧,我承认我用词错误,但意思是这个意思。
首先根据CNAS R01 5.3.3 规定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然后根据CMA标志管理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前提是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报告。
综上所述,就是你全的项目全都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时候,你自己转录的报告是不允许使用CNAS、CMA标识的。如果你把这种报告拿出去,就违反了管理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意义的报告应通过计量认证。
当然,B可以把C的报告直接给A。这种情况就相当于B单纯做了一个业务,也就是皮包公司的角色。这个是不违规的。
分包比例确实没有明说,但各省质监局都有自己的内部文件和经验作为补充。你当然可以试试全部委托,看看评审时能不能过。反正我评审时不只一个老师说过这个问题。参加内审员培训时,老师也提过这个问题。
客户认可的情况下,你当然可以把C和B的报告都写A委托给出去。但你要明白你得报告承认与否并不是A决定的,是A的客户决定的。
可以和可行是两回事,当然,如果A的客户同意,那也没问题。但C的报告上也应注明,此报告来自B的分包。
我觉得,我们争论没什么大意义,本身准则这东西有些地方就很含糊。全凭老师解释。我只是根据我的经验发表一些比较安全的做法,最大程度回避质疑,提高报告可信度降低风险罢了。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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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好吧,我承认我用词错误,但意思是这个意思。
首先根据CNAS R01 5.3.3 规定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然后根据CMA标志管理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前提是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报告。
综上所述,就是你全的项目全都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时候,你自己转录的报告是不允许使用CNAS、CMA标识的。如果你把这种报告拿出去,就违反了管理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意义的报告应通过计量认证。
当然,B可以把C的报告直接给A。这种情况就相当于B单纯做了一个业务,也就是皮包公司的角色。这个是不违规的。
分包比例确实没有明说,但各省质监局都有自己的内部文件和经验作为补充。你当然可以试试全部委托,看看评审时能不能过。反正我评审时不只一个老师说过这个问题。参加内审员培训时,老师也提过这个问题。
客户认可的情况下,你当然可以把C和B的报告都写A委托给出去。但你要明白你得报告承认与否并不是A决定的,是A的客户决定的。
可以和可行是两回事,当然,如果A的客户同意,那也没问题。但C的报告上也应注明,此报告来自B的分包。
我觉得,我们争论没什么大意义,本身准则这东西有些地方就很含糊。全凭老师解释。我只是根据我的经验发表一些比较安全的做法,最大程度回避质疑,提高报告可信度降低风险罢了。

首先非常感谢zhao1hao2985,能遇见您这样的专家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幸福的事情,通过交流可以了解不同的阅历和经验,对准则的理解把握非常有帮助。
对于您讲到的有些评审专家认为不可以把全部项目委托出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我把黄老师的解释贴出来供你参考:“委托和分包的区别在于委托是由被委托方单独出具结果报告,结果报告的数据和结果不纳入委托方的结果报告中。在实验室资质认定中,不允许自己没有经过认可的项目(参数)对外出具结果报告,就可采用外部委托的方式解决客户的需求。当然应委托给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而分包,分包方的数据和结果会纳入发包方的结果报告中。分包是解决实验室能力不足,满足客户的一种方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可减少重复投资,达到资源共享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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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8 15:40:20 Last edit by andychan59
zhao1hao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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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首先非常感谢zhao1hao2985,能遇见您这样的专家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幸福的事情,通过交流可以了解不同的阅历和经验,对准则的理解把握非常有帮助。
对于您讲到的有些评审专家认为不可以把全部项目委托出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我把黄老师的解释贴出来供你参考:“委托和分包的区别在于委托是由被委托方单独出具结果报告,结果报告的数据和结果不纳入委托方的结果报告中。在实验室资质认定中,不允许自己没有经过认可的项目(参数)对外出具结果报告,就可采用外部委托的方式解决客户的需求。当然应委托给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而分包,分包方的数据和结果会纳入发包方的结果报告中。分包是解决实验室能力不足,满足客户的一种方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可减少重复投资,达到资源共享的好方法。”


根据无能力分包的规则,分包数据可以不纳入自身报告中,也可以纳入。这个是要委托方同意,不是一定要纳入发包方报告。
分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部分内容由其他人完成,而不是全部。
全部没能力这种不能称作分包,应该算作转委托,就是把客户的委托直接转给其他检测机构(C),这种行为所获得的数据不能以被委托方(B)名义发出,只能以转委托承接方(C)的名义发出,这种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把C的数据转录下来作为(B)的报告使用时不被允许的。如果这种行为被允许,那实验室认可就乱掉了,我完全可以只申请1个项目的认可,然后接的业务全部发包。这种行为是违背国家关于检测机构认可管理的初衷的。
至于您说的黄老师的解释这件事。这个我只能说,评审专家自己的观点有时候都是打架的,专家的话可以听,但不能完全听某一个专家的。
我之前做评审时,接触过的领域权威级别的专家也有7~8个了。他们的观点有时候都有冲突。评审这东西其实有些是没有绝对的对错的,只能通过经验把风险降低到最小。就像被评审了几十年的机构一样每次都有不符合项一样。
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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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检测不分包,没这种情况发生过,
不i过个人认为应该写A的名称,毕竟客户检测的产品可能有他们的用途,如果写B拿出去使用方不认就答了,
或者是B分包出去的,C对着B 出报告存档,B给A出报告时把分包的参数也写进其报告中,但是要备注一下是分包的项目。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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