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m3031334(m3031334) 发表:为什么? 具体是有那个文件,那个条款有规定的吗?意思是我有两个公司,一个生产化妆品,一个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这个第三方可以给化妆品备案,那我这个检测机构就不能给生产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备案了吗?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只是注册公司的时候独立法人代表相同不可以,肯定不可以,之前准则有明确规定第一方不允许申请,现在是没有明确提到,而提出了公正性这个词。啥意思,你是生产方,你又是检测方,公正性在哪?建议你找个评审老师仔细咨询一下,你把情况给他完整的说一下,问他敢给你过吗?没有利益关系,这在条款中已经说的够清楚了,如果你们侥幸过了,最后被查出来,不光你们倒霉,评审老师也跟着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