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委托试验,并非是你所谓的一定委托第三方,另外你过度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委托和接收方无利益冲突。企业内部实验室也可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关键是看他的对象是谁。 我所说的“第三方”,是指权威、公正、独立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向社会出具检测/校准数据的机构,而不是从“委托”和“接收”层面去解读。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那么他就具备对外以第三方,对内以第一方或第三方出具数据的双重身份。如果他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或权威部门的能力认可,那就只能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业务,不可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业务,也得不到公众的认可。 2.主动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第一没有那份文件有这个要求,第二主动出具是实验室自我意愿,并非是你所谓的应该; 请您搞搞清楚,不是我说的“应该”,而是CNAS说的“应该”。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1条说得清清楚楚“应该”,您却说“没有哪个文件有这个要求”。 3.客户不会说你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不行,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出,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您可以不盖,但盖与不盖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盖了说明你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是与CNAS有关的。不盖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与CNAS无关。 4.检测和校准重点说明的是能力,正如17025自己说的,本准则旨在规定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不代表你不出具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就没有能力。 你可能有这个能力,但你没有提供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你有这个能力。就如同某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就自称具有清华北大研究生的水平,又有谁信呢?否则那还要CMA资质认定,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5.出具CNAS认可标识是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完全可以不出具。还是那句话加盖认可标识只是实验室根据自己需求安排。 市场需求并非你实验室一家拍脑袋说了算,客户的需求才是主要的。实验室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6.如果按照你说的必须要出具认可标识,那么报告上就应该加盖CNAS/ILAC MAR连用认可标识,那么CNAS认可标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联合标识并不是所有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都可以盖,而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盖。所以有盖联合标识的,也有单独盖CNAS标识的。 7.CNAS-R01:2019中5.1 .1 4 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盖不盖认可标识都可以,但是不管盖不盖认可项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CNAS有没有规定哪些必须要加盖呢,有的,5.2.3规定: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 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 认可状态 其 客户必须 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 。 如果 认证机构 和 CNAS均认为 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 ,并可接受 可以 作为 例外 。但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 和 或 不声明 认可状态 的 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仍被视为 在 CNAS 认可 范围内。 第5.1.14条是通用要求,说的也是按规定从事合格判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不盖呢?正是您所说的第5.2.3条之规定。但请注意,这条不是针对检验、检测、校准机构的,而是针对认证机构的。第5.1.14条所说的“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判定活动”中的“规定”,恰恰是分别叙述在第5.2条(针对认证机构)和第5.3条(针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特殊要求。切不可张冠李戴以偏概全。其他也就不言而喻了。1.这是合格评定机构的通用要求,无论什么样的合格评定机构都要按照这个要求来,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委托试验,并非是你所谓的一定委托第三方,另外你过度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所谓第三方是指与委托和接收方无利益冲突。企业内部实验室也可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关键是看他的对象是谁。 我所说的“第三方”,是指权威、公正、独立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向社会出具检测/校准数据的机构,而不是从“委托”和“接收”层面去解读。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那么他就具备对外以第三方,对内以第一方或第三方出具数据的双重身份。如果他没有获得相应的资质或权威部门的能力认可,那就只能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业务,不可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业务,也得不到公众的认可。 2.主动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第一没有那份文件有这个要求,第二主动出具是实验室自我意愿,并非是你所谓的应该; 请您搞搞清楚,不是我说的“应该”,而是CNAS说的“应该”。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1条说得清清楚楚“应该”,您却说“没有哪个文件有这个要求”。 3.客户不会说你出具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不行,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出,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您可以不盖,但盖与不盖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盖了说明你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是与CNAS有关的。不盖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的数据,与CNAS无关。 4.检测和校准重点说明的是能力,正如17025自己说的,本准则旨在规定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不代表你不出具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就没有能力。 你可能有这个能力,但你没有提供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你有这个能力。就如同某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就自称具有清华北大研究生的水平,又有谁信呢?否则那还要CMA资质认定,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5.出具CNAS认可标识是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完全可以不出具。还是那句话加盖认可标识只是实验室根据自己需求安排。 市场需求并非你实验室一家拍脑袋说了算,客户的需求才是主要的。实验室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6.如果按照你说的必须要出具认可标识,那么报告上就应该加盖CNAS/ILAC MAR连用认可标识,那么CNAS认可标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联合标识并不是所有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都可以盖,而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盖。所以有盖联合标识的,也有单独盖CNAS标识的。 7.CNAS-R01:2019中5.1 .1 4 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盖不盖认可标识都可以,但是不管盖不盖认可项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CNAS有没有规定哪些必须要加盖呢,有的,5.2.3规定: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 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 认可状态 其 客户必须 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 。 如果 认证机构 和 CNAS均认为 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 ,并可接受 可以 作为 例外 。但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 和 或 不声明 认可状态 的 管理体系 、产品、人员 认证 证书 仍被视为 在 CNAS 认可 范围内。 第5.1.14条是通用要求,说的也是按规定从事合格判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不盖呢?正是您所说的第5.2.3条之规定。但请注意,这条不是针对检验、检测、校准机构的,而是针对认证机构的。第5.1.14条所说的“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判定活动”中的“规定”,恰恰是分别叙述在第5.2条(针对认证机构)和第5.3条(针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特殊要求。切不可张冠李戴以偏概全。其他也就不言而喻了。1.通用要求是所有合格评定机构都必须遵循的,这里面已经说了可以不用加盖cnas认可标识,需要加盖的情况也已经明确了,剩下的不就是没有要求的了吗,这应该是最简单的逻辑吧。既然文件没有规定一定要求有,我们何必本本主义。
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我没有理解错,我说不适用于检测、检验、校准机构,是针对你23楼第7点为佐证第5.1.14条所搬出的第5.2.3条之规定所说的。所以我在25楼回复你说“第5.1.14条是通用要求,说的也是按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
1.这条是合格评定机构通用要求,适合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
2.你可能把合格评定机构理解错误,合格评定机构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
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既然第5.1.14条规定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应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那么请问规定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可以盖,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盖?为什么第5.3.1条用“应该”表述,而不用“可以盖也可以不盖”表述?如果要找CNAS的规定,那就是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这个标准所有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校准机构都应该遵守,应该没有异议吧。里面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盖,什么情况下不应该盖都规定得清清楚楚。除了严格按他的规定执行外,证书/报告的任何其他处理方式一律与CNAS无关,CNAS也管不到,也没有管的依据和理由。
1.通用要求是所有合格评定机构都必须遵循的,这里面已经说了可以不用加盖cnas认可标识,需要加盖的情况也已经明确了,剩下的不就是没有要求的了吗,这应该是最简单的逻辑吧。既然文件没有规定一定要求有,我们何必本本主义。
2.如果通用要求不遵守,那么何来谈特色要求,最简单的例子,cl01是通用要求,cl01—a是特定领域的要求,难道对应领域只看后者不需要遵循cl01通用要求
3.你错误理解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文中有说明。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没有理解错,我说不适用于检测、检验、校准机构,是针对你23楼第7点为佐证第5.1.14条所搬出的第5.2.3条之规定所说的。所以我在25楼回复你说“第5.1.14条是通用要求,说的也是按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并没有特指检验、检测、校准活动。”
你的理解也没有错,要遵守通用要求,但也要遵守特殊要求。否则第5.2.3条也就没有必要写了。再说第5.2.3条的做法,你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做到吗?话又说回来了,如果都不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声明认可状态,所有的CNAS标准都是不适用的,至少CNAS-R01:2019是不适用的。假设我所有的报告都不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作认可状态声明,只当我没有通过CNAS能力认可,其中有符合CNAS规定要求的,也有不符合CNAS规定要求的(如:超能力范围的检测/校准)。请问CNAS怎么处罚?依据什么处罚?有这样的处罚案例吗?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既然第5.1.14条规定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应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那么请问规定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可以盖,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盖?为什么第5.3.1条用“应该”表述,而不用“可以盖也可以不盖”表述?如果要找CNAS的规定,那就是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这个标准所有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校准机构都应该遵守,应该没有异议吧。里面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盖,什么情况下不应该盖都规定得清清楚楚。除了严格按他的规定执行外,证书/报告的任何其他处理方式一律与CNAS无关,CNAS也管不到,也没有管的依据和理由。
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1、该文件并不是仅适用于认证机构,而是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通篇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适用CNAS认可标识,都是使用“应该”的口吻表述。按照你的逻辑,那认证机构是不是在出具的认证报告中,也可以由认证机构自由选择盖与不盖CNAS标识呢?CNAS-R01是专门针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肯定就是针对使用的情况所作的规定。除了第5.2.3条专门针对认证机构因客户的要求不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特殊规定外,针对检测/校准机构的,只在第5.3.3条和5.3.13条对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情况作了强制性规定。除了这几条强制性不使用认可标识的规定外,没有任何条款表露出(或暗示)“不应该”、“不可以”的意思。还是那句话,除了强制规定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外,任何未经CNAS认同许可的不盖章行为,都与CNAS无关。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第7点描述是想说明说明该文件中的确规定了必须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情况(仅适用于认证机构),但是没有规定实验室必须使用。5.1通用要求也明确可以不用使用,在5.1.14中有描述。
2.5.1.14中描述的合格评定活动无疑是指合格评定机构开展对应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合格评定机构呢,在1.2中的注中有明确的说明。
3.我还是那句话,没有规定要求的可以不盖认可标识章,但不代表我就表达一定不盖,这不是一回事。
4.盖不盖认可标识和具不具备能力不等直接对等,如不盖CNAS认可标识就表明没有获得认可,这个是不对的,有没有能力在认可范围里有描述,对于已获认可的项目,无论报告加不加盖认可标识,CNAS都会按照要求进行审核,未获认可的项目,CNAS是不管的。
5.无论盖不盖认可标识,均按照CNAS-CL01和认可应用准则,来审核实验室,并按照RL01进行处理,涉及法律纠纷的,另需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只有在初次申请认可评审时(尚未获得CNAS认可),CNAS是可以将其视为检测/校准/检验的经历。在后续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时,都是要看符合CNAS要求的正式报告。我也从来没有看见哪家机构在后续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时,提交给审核员看的都是没有CNAS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需不需要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是客户的要求,不是检测/校准机构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否则他为什么要选择你为来他做检测/校准呢?评审组对你们进行评审时(非初次评审),如果你们一份带CNAS章的报告都没有,那说明你根本就不需要申请CNAS能力认可,也不认同这是在能力认可范围内所开展的检测/校准经历(尤其是对校准实验室,评审员根本不认这种无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
其实在去年年底,CNAS就专门针对证书/报告的要求,发布了最新实施的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其中第2条“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下的第2.4条子条款就明确规定:实验室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