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严格地说工艺废气和锅炉(或者加热炉)还是应分别测,分别按规定折算或以实测浓度计。但环评有执行何排放标准的批复,就需按环评批复的标准执行,标准规定了折就得折;如果环评批复的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排标准那就不折算。折不折算均得有依据。
原文由 我很靓仔(wohenlz) 发表:有的企业受场地和工艺等条件限制,尤其是在各自的处理设施前后设的监测点难以满足距变径管道等上游3倍和下游 6倍的要求,很难实施上述回复的要求,其实原国家环保局有过规定,对于混合后排放的废气,参应依据其中最严的标准来评价,即进行折算,以消除稀释废气污染物的影响。
今天接到国家生态环境部的电话回复,工艺废气和燃烧废气不能先混合后,再通过同一处理设施一起排放,这样属于涉嫌稀释废气污染物排放,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分别通过处理设施(燃烧废气处理设施(天然气锅炉不需要)、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各自处理完后,再混合排放。
混合后的废气不能做监测点,如果混合后再做监测,就属于涉嫌稀释废气污染物排放。只能在各自的处理设施前后设监测点。现在难处就是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整改,这些企业都是先混合废气,再一起通过处理设施,然后统一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