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实施的163号令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加为6年,释义中做了如下解释:
1.机构的诉求以及为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周期短带来的复查评审负担。同时,延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使机构对其长远发展有更好的预期和规划,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力量。相当于资质认定两个评审周期,转换便利。
2.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3.
对于没有新增项目的复查评审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结合机构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的情况,对管理完善、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诚信度高的机构,可采取材料书面审查的方式,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那么问题来了,针对第3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条件达到了,在申请延续时只提交书面材料就不在进行现场评审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