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六届原创】从专家的角度分析计量确认合格证标签中那个“合情不合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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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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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元秀(baby073125) 的提问很清楚,是:“企业实验室的设备是不是只校准就可以不用检定”,只会骂人的陆云却转移话题,回避提问,去回答企业实验室的设备可以选择什么溯源方式,实在是可笑之极。
      我97楼的回复,哪一句错了?企业只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需要“强制检定”吗?工作计量器具没有强检的吗?是不是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只要校准了,就可以不用检定啦?除了经检定/校准后不满足使用要求,需要对测量设备进行调修外,还有谁吃饱了撑着没事干,送检定后又去送校准,或送校准后又去送检定啊?你是不是认为只有你的天门高,“状元秀”版主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啊?
      “计量确认”定义是“为确保测量设备(的MEMC)符合预期使用要求(CMR)所需的一组操作”。所以国家标准要求,经校准(包括标准前言所说的本标准通篇特意回避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检定)获得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经计量确认满足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MEMC符合CMR),测量设备才能投入使用,并非检定合格即可使用,检定不合格就不能使用。
      对于“检定”来说,MEMC是“检定结果”还是“检定结论”,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叫你晒出你们家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的“CMR”是多少,这么多年过去了,你晒了没有?


      示例中,顾客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CMR”是:测量范围为150 kPa~300 kPa,最大允许误差为±2 kPa,测量不确定度为0.3 kPa。最终顾客选型配置的压力控制器为:准确度等级为0.5级,量程为0~400 kPa(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请问,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检定结论”,与校准后验证的“计量确认结论”有差异吗?会产生经检定合格,不满足CMR,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CMR吗?看看实际的验证与计量确认是怎么做的吧:


      请99楼的学术流氓告诉大家,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调修前的“检定结论”是什么?调修后的“检定结论”又是什么?与校准后的“验证与计量确认”的结论相同还是不相同?调修前“检定结论”是“不合格”,出具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请问满不满足CMR的要求?调修后的“检定结论”是“合格”,请问满不满足CMR的要求?请学术流氓正面回答,检定后再进行“验证和计量确认”,是不是脱了裤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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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7 11:36:41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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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候也不是造假。而是程序调整混乱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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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101楼帖子的回复:
  对于非强检类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可以用“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用“校准”方式溯源,无论“检定”还是“校准”,目的都是同一个“完成溯源”,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满足检定规程的,“检定结论”合格,不满足检定规程的“检定结论”不合格,张贴的“合格证”属于“检定标识”,仅相当于测量设备的“体检健康证明”。然后用“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与由测量过程的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满足的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否则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这个全过程就称为“计量确认”。
  所谓“检定后直接依据检定结论,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证标识,这种标识就不是“计量确认标识”。如果这种标识等同于计量确认标识,前提条件只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即其“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除此之外的计量检定不能等同于计量确认。所以,GB/T19022通篇只使用术语“校准”,拒绝使用术语“检定”。按GB/T19022规定,数量庞大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并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否则绝不能通过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GB/T19022附录A说的够明白了,导出的计量要求是≤2kPa。调修前的“计量特性”检定数据是3kPa,“检定结论”无论合格不合格,因为“计量特性”3kPa不满足计量要求≤2kPa,计量确认结论一定是不合格。所谓“调修前检定结论是不合格,出具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纯属陆云的个人遐想,标准并无此文字。同样,标准并不关注调修后的“检定结论”合格与否,标准也无合格与否的文字。但计量特性检定数据是0.6kPa,满足小于计量要求2kPa,不管检定结论合格与否,计量确认结论一定是合格。标准使用了“被确认能够使用”,回避使用“合格”,目的就是防止陆云这样概念混淆的人,把计量确认结论的“能用”与检定结论的“合格”混淆不清。
  另外,标准说校准过程的测量不确定度0.3kPa,指校准这个“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附录A的测量过程是反应堆的压力控制,反应堆的压力控制使用的测量设备是“压力计”,压力计校准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是压力计量标准装置。根据导出的压力计计量特性要求≤2kPa,进一步可导出压力计校准过程的计量要求≤0.5kPa。0.3kPa<0.5kPa,因此校准结果(3kPa和0.6kPa等)可用来判断压力计可否用于本反应堆的压力控制,即用给出的校准结果判定压力计可否用于本反应堆的压力控制是可信的。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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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非强检类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可以用“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用“校准”方式溯源,无论“检定”还是“校准”,目的都是同一个“完成溯源”,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那为什么当下要两种溯源方式共存呀?为什么不取缔其中之一呀?“检定”与“校准”的最大区别有哪些?前者必须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后者不需要。你是真不知道,还是存心恶意的故意不说?
      满足检定规程的,“检定结论”合格,不满足检定规程的“检定结论”不合格,张贴的“合格证”属于“检定标识”,仅相当于测量设备的“体检健康证明”。
      你也知道这是健康证明”,而不仅仅是体检证明”啊?“健康”表示什么意思?
      然后用“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与由测量过程的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满足的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否则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这个全过程就称为“计量确认”。
      有在同一测量设备上同时张贴计量检定“合格证”“计量确认禁用标识”的案例吗?那倒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能用还是不能用啊?
      所谓“检定后直接依据检定结论,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证标识,这种标识就不是“计量确认标识”。如果这种标识等同于计量确认标识,前提条件只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即其“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确定”,除此之外的计量检定不能等同于计量确认。
      谁告诉你这是仅针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哪个文件里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是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的?
      所以,GB/T19022通篇只使用术语“校准”,拒绝使用术语“检定”。按GB/T19022规定,数量庞大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并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否则绝不能通过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谁告诉你这叫“拒绝使用”啊?什么叫“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你拎不拎得清啊?你们单位所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属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呀?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啊?有没有进行计量确认啊?有就将“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我看看。如果没有进行“计量确认”,那你们单位的测量管理体系是不是还没有通过认证?你怎么还好意思在这里唆泡呀。
      GB/T19022附录A说的够明白了,导出的计量要求是≤2kPa。调修前的“计量特性”检定数据是3kPa,“检定结论”无论合格不合格,因为“计量特性”3kPa不满足计量要求≤2kPa,计量确认结论一定是不合格。所谓“调修前检定结论是不合格,出具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纯属陆云的个人遐想,标准并无此文字。
      什么叫“遐想”啊?你不遐想,你告诉我应该下什么“检定结论”
      同样,标准并不关注调修后的“检定结论”合格与否,标准也无合格与否的文字。但计量特性检定数据是0.6kPa,满足小于计量要求2kPa,不管检定结论合格与否,计量确认结论一定是合格。标准使用了“被确认能够使用”,回避使用“合格”,目的就是防止陆云这样概念混淆的人,把计量确认结论的“能用”与检定结论的“合格”混淆不清。
      这不就是“校准”吗,你还有什么好说的。假如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检定结论是“合格”,还需要你脱了裤子放屁做“计量确认”,说“确认能够使用”吗?

      这句话你是真看不懂,还是在这里故意装瞎呀?
      另外,标准说校准过程的测量不确定度0.3kPa,指校准这个“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附录A的测量过程是反应堆的压力控制,反应堆的压力控制使用的测量设备是“压力计”,压力计校准过程使用的测量设备是压力计量标准装置。根据导出的压力计计量特性要求≤2kPa,进一步可导出压力计校准过程的计量要求≤0.5kPa。0.3kPa<0.5kPa,因此校准结果(3kPa和0.6kPa等)可用来判断压力计可否用于本反应堆的压力控制,即用给出的校准结果判定压力计可否用于本反应堆的压力控制是可信的。
      大家看看这位不学无术者是个什么水平。《校准证书》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0.3kPa明明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被校压力表示值不确定离散特性的定量表征。此人却理解成“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压力计计量特性要求≤2kPa,这是被校压力计的偏移特性(或称“准确度”特性)的计量要求(“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此人四六不分将“偏移特性”与“离散特性”两个无可比性的非“同种量”放在一起去比较,相当于一位看不清靶心(导致射击点离散)的人,与一位斜视眼(射击点偏离但很集中)的人去比谁打得准。的确是无语,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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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区(论坛)的管理团队正在整顿个人攻击和谩骂的不正之风。请陆云先生在技术讨论中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社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请注意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关于“检定结论”,我已经说明白了。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只需要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计量溯源数据,即只要“计量特性”的检定或校准数据,不需要合格与否的“检定结论”。客户自己会依据技术机构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与本单位由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确定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并签发该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计量确认标识”。“计量确认”与“检定结论”毫无关系,为什么一定要纠结应该下什么“检定结论”呢?检定结论合格也好,不合格也罢,“测量设备的操作者”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该测量设备在他的测量岗位能不能“使用”。
  测量设备比喻为人,检定或校准单位好比是给测量设备进行体检的医疗机构,送检单位的计量确认部门就好比是对测量设备招聘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健康证明”就是“体检证明”,都是通过体检给出的健康与否的证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的“聘书”或“上岗证”才是其能否上岗的证明。现代计量管理中,检定/校准机构是测量设备的医院,负责测量设备的体检。诊断与治疗,计量确认部门是测量设备的招聘部门,负责确定测量设备能否上岗,该部门不关心测量设备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健康人标准,关心的是其各项健康指标是否满足拟聘岗位的岗位标准要求。满足岗位标准要求的,哪怕是残疾人仍然可以发聘书,允许上岗,不满足岗位标准要求的,哪怕是五大三粗的健康人,仍然要拒聘,拒绝发给聘书。因此,我再强调一次,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无关紧要,紧要的是检定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能否满足导出的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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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1:31:5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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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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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区(论坛)的管理团队正在整顿个人攻击和谩骂的不正之风。请陆云先生在技术讨论中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社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请注意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不要在这里以这种令人恶心的狼外婆的腔调说话,你以为施展恶劣学风不需要整顿了是不是?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没让你发言吗?谁堵了你的嘴呀?别人正面回答问题所答及所问,你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转移话题;别人提供官方权威证据原文(以截图方式晒出)佐证,你不仅不举证,而且还断章取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正经歪念;别人请你演示你不演示;别人让你提供实际案例的原始记录你找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在别人提供的铁证事实面前自己拿不出反驳的证据仍死不认错。请问,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行径,对学术辩论来说平等吗?公平吗?你对别人都不讲理,别人凭什么以礼待你呀?
      关于“检定结论”,我已经说明白了。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只需要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计量溯源数据,即只要“计量特性”的检定或校准数据,不需要合格与否的“检定结论”。
      不需要你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啊?不需要国家为什么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取消“非强制检定”啊?你不就是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混为一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只适用于“强制检定”,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吗?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问以上法律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吗?“非强制检定”不存在违法是不是?
      客户自己会依据技术机构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与本单位由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确定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并签发该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计量确认标识”。
      当本单位由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法定计量要求”相同时,本单位为什么不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委托承检机构进行“计量验证”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这与你脱了裤子放屁再进行“计量确认”的结果有什么不同?会出现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吗?
      “计量确认”与“检定结论”毫无关系,为什么一定要纠结应该下什么“检定结论”呢?检定结论合格也好,不合格也罢,“测量设备的操作者”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该测量设备在他的测量岗位能不能“使用”。
      你不关心是你的事,计量法可没有对你这个学术无赖网开一面。叫你把你们单位的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如:游标卡尺、百分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等)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几份出来给大家看,看有没有经检定合格不能用,或经检定不合格仍能用的。这话已经跟你说了多少年了吧,你这个学术无赖到现在还在这里装死。
      因此,我再强调一次,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无关紧要,紧要的是检定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能否满足导出的计量要求。
      你自始至终都是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画等号,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我也再一次告诉你,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违反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要想不违法,就老老实实地以“校准”方式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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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18:15:4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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