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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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在原有生产车间后侧新建熔铝炉6台,由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单位新建项目属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类”,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3%即八千零五十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类案件涉及的违法问题趋于复杂化、隐蔽化。执法人员在检查前要充分研究企业所有相关资料,将企业基本情况了然于心。在检查中更要细致,对照现场实际情况迅速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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