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我们不一YOUNG】总局答复:关于鸡精、食用香精、阿斯巴甜在标签标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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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食品分类为菜肴制品的食品中添加鸡精进行调味时,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为“鸡精调味料”吗?标注为“鸡精”是否是违规或违法。谢谢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规定产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 规定等名称均为“鸡精调味料”。 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据执行标准规范标识食品名称。 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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