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一个样品二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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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假设一个业务场景,大家评判下有哪些合规性风险。

客户委托送检一份样品,样品名称为苹果,但要求出具二份报告,第一份报告上的项目为倍硫磷,内吸磷和毒死蜱,第二份报告上的项目为灭菌丹,蒽醌和邻苯二甲酰亚胺。实验室将苹果均质后,使用实验室样品袋也装成一份样品,在其贴上二个样品号100324和100325(因为要出二份报告,所以用了二个样品号,看起来像二个样品),因为这6个项目均为农药残留项目,只需进行一次前处理,一次上机分析,即可得到全部6个项目的数据。在检测时,原始记录上也体现了100324和100325二个样品号,出报告时,则从这份原始记录中将对应的项目分别筛出来,出在二份报告上面。

简单讲,就是客户送一份样品,检测一次,一份原始记录,出二份报告。
当然,均质后,实验室也可以分装成二份样品开始检测,一份贴100324,另一份贴100325,检测二次,有二份原始记录,出二份报告,但这二次操作几乎一模一样,相当增加成本多检测了一次,实际上只检测一次就可以了。

请问,有没有违背“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中关于不实和虚假报告的定义?
或对于这种情况,大家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分享?谢谢。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4/07/30
楼主这个不属于不实或者虚假报告,是一个样品检测多个项目,针对项目出具几个报告而已。
不实报告

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

虚假报告

郑重提醒,实验室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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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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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个不属于不实或者虚假报告,是一个样品检测多个项目,针对项目出具几个报告而已。
不实报告

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

虚假报告

郑重提醒,实验室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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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拆分报告,一个标准的检验项目要出一份报告,拆分没有必要
路上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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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的收集处理有问题,你把苹果切开,就改变了样品的性状了,可能涉及不实报告。
但是同时,只委托一个样品,客户要求检测结果分开,CMA没明确要求,CNAS要求“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
所以如果只是出具检测结果,不做合格与否的判定,CMA,CNAS问题都不大,如果故意把不合格的单独出,那就是不实报告。
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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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需要明确一点,就是这6个物质用一个标准测试是否可以分开出具报告。
如果可以分开出具报告,那就没问题。
如果不允许分开出具。那你这就涉及拆分报告。其中涉及的风险你需要自己评估。
比如其中一份的3种物质是超标的,另3种是合格的。那这样的话,那份合格的单独拿出去会给人误解为其他3种也是合格的或者不需要检测。但实际上是超标的。这里面的风险你应该懂。
就像我们做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测试,要求测试24种芳香胺。其中一种委托方知道超标。就要求我们把他知道超标的那种单独出一份报告,其他的出另一份报告。这种就是不允许的。
独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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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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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对照39号令的话您这种情况可能会卡到不实报告上,具体是下面这条: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原则上样品和编号是一一对应的,两者都具有唯一性,否则可能出现混淆。
像您提及的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只要不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刻意的拆分报告(如合格和不合格项目分开)都是合理的,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备注客户的要求,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另外不建议您一个样品贴两个编号,就用一个编号,明确出就是一个样品根据客户要求出了两份报告。
Ins_10659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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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咨询了CNAS老师,她的回答是---一个样品可以出二份报告,但是项目不能重复,结论或评价要一致(不能一份合格,一份不合格)。大家觉得这说法成立吗,是大家普遍的认识,还是个别老师的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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