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lqqer 发表:
想到三个问题:
不合格品如果返工处理,什么情况允许返工?
返工产品需做什么补充试验?
返工后的产品批号如何规定?
我们产品批号返工时,增加F,但是包装后会更改成为一个新批号,大家是否也是这样执行?是否有弊端?
欢迎讨论!
当然是在成本可以接受的情况之下返工喽!
返工原则上只有在符合国标(通常是低于公司内控标准)的条件下考虑,但是,具体操作时,可能存在某个非关键项目上不符合但是可以通过返工来提高其标准虽然低于国标,但是也就返工啦!
至于补充试验,通常我们是通过小试验证返工是否可行?是否值得?
批号嘛!可以单独设定。如果存在多批次的,可能要混合之后给定一个批号(也就是所谓的新的批号)应该没有更好的方法,总不能混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