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139-2007已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标准中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时段划分:
第Ⅰ时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
第Ⅱ时段——自2008年7月1日起。
?? 排放限制
表1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电站锅炉 工业锅炉
烟 尘(mg/m3) 10 10
二氧化硫(mg/m3) 20 20
氮氧化物(mg/m3) 100 150
烟气不透光率(%) 10 10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1级
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电站锅炉 工业锅炉(自备电站锅炉执行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45.5MW >45.5MW
烟 尘(mg/m3) 30 20 50 30 30
二氧化硫 100 50 150 100 50
氮氧化物 250 100 300 250 200
烟气不透光率(%) 15 15 20 15 1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