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出两次事故应追究负责人
办法明确,学校或单位食堂12个月内发生2起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个县级区域6个月之内连续发生3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1年内连续发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