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ndyleichao(andyleichao) 发表:
请教下各位,CNAS-R01:2020 5.3.4,“结论依据”是否理解可以为 只涉及限值要求的判定标准?
即加盖CNAS章的报告,除非增加标注,否则判定标准不能直接使用。
谈一点个人的理解,仅供参考。
该条款实际上是分两个分句,前一个分句说的意思是:签发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或报告中,
包含有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这个应该不难理解。
后一个分句的意思是:签发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或报告中,
其结果或结论(如“合格”或“不合格”)有依据部分非认可项目作出时,应清晰标明结果或结论所依据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在认可范围内。举个例子,假如证书/报告的结果或结论,是依据项目A和项目B两个参量作出的,如果项目B不在本机构的认可能力范围内,那么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除了要标明“
项目B不在本机构的认可范围”外,还应该清晰的标明“
本证书/报告的符合性判定不属于本机构的认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