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地方所编制的检定或校准规程能否在其它地方作为检定或校准的依据?
在国家没有现行有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地方或行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可以在异地参照执行的。除了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地方标准都属于推荐性标准。通常的原则是,地方标准在本地属于约定采用,在异地属于自愿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文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2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最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发布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更是明确规定可以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