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谢谢,但是还是有疑惑的地方:
1、163号令、39号令等法规适用于不盖CMA或CNAS章报告吗?
不适用,但是如果不盖CMA就失去了证明作用
2、如果是做的外标、出的外文报告、国外使用的非CMA、CNAS报告,当然实验室是国内的,也需按国内相关法规出具报告吗?比如100%分包,引用另一份报告数据,使用实验室内部方法,合测样品等(均为客户同意)。
楼主,任何单位都可以出具报告,只不过不加盖标识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不盖CMA章失去证明作用我明白,我们一般做国标出中文报告不盖章会写上仅供科研、教学、内部质控等,做外标出英文报告不盖章就不写备注了,客户都是国外使用。
1、163号令、39号令等法规适用于不盖CMA或CNAS章报告吗?
不适用,但是如果不盖CMA就失去了证明作用
2、如果是做的外标、出的外文报告、国外使用的非CMA、CNAS报告,当然实验室是国内的,也需按国内相关法规出具报告吗?比如100%分包,引用另一份报告数据,使用实验室内部方法,合测样品等(均为客户同意)。
楼主,任何单位都可以出具报告,只不过不加盖标识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原文由 conor201(v2788032) 发表:楼主,163号令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以会分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和非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谢谢,但是还是有疑惑的地方:
1、从163号令第二条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来看只要是出报告的都属于检验检测机构,文件中也一直提的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2、任何单位都可以出具报告,非检测机构可能不归163号令管,但是营业执照中有“检测”业务,应该算是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符合163号令第二条定义。
163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