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涓涓(Insm_8f522547) 发表:1、未获得CNAS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出具《校准证书》,但这种《校准证书》,CNAS不承认其计量溯源性。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需获得CNAS认可,其出具的校准证书,CNAS才承认。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未获得CNAS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出具《校准证书》,但这种《校准证书》,CNAS不承认其计量溯源性。 2、对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身份出具不带CNAS认可标识,也不带认可状态声明,只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声明的《校准证书》(即第1条所说的情况)。也可以以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的身份,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如果是前者,这种《校准证书》不是以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的身份出具的《校准证书》,而是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身份出具的《校准证书》,其校准数据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只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即“法制性”),与第1条所说的情况等效。谢谢老师,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