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wei616的分享,同我们的记录大体是一致的,部分细节区别如下,供探讨:
1. 我们没有二次纯化水、试剂的批号;但是有供试品的来源和数量;
2. 我们没有“供试溶液小瓶号为 #;对照溶液小瓶号为 #;”,个人认为是否必须?打印出的色谱图上应该有相关原始记录信息的?
3. 我们没有“供试液色谱图,文件号为 ;对照溶液色谱图,文件号为 。”文件号是为了将来查找方便么?我们是打印后将图谱附后的。
4. 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只配制一份,进样一次么?是否存在偏差可能?我们涉及到含量测定的时候,都是按照药品检验操作规范配样2份,每份进样2次的。
里面值得我借鉴的是“取(约0.025g)本品 g,”,我们现在没有“(约0.025g)”,感觉增加之后更利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