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说读写译
以前的应试教育,强调读和写,学生学的是哑巴英语。现在各种考试都加了听力单元,以弥补以前的不足。我也曾用一年半的时间,专门练习听力。国内甚至有人建议,一字一句地听写美国之音。其实,语言不需要天才,只需要功夫,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念佛、参禅、学密,佛有八万四千法门,只要一门深入,便可直趋菩提。英语也是一样。听说读写译,一门通了,其他四门皆通。因此,哪一门你更喜欢、对于你更方便学习,就练哪一门。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割裂开来。
六、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七、总结
法律英语很难学,难在对英语法律本身的陌生。因此,想学好法律英语,就必须蹋下心来,不赶时髦,不求热门,把法律的基础打好。一位英国大法官曾经说过,学法律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所需要的就是常识和干净的指甲(Nothing but common sense, and relatively clean finger nails)。
看似复杂的法律,无外乎在说两件事:一是对法律适用环境的描述;二是对法律后果的描述。“杀人者死”,就是一条法律。杀人,是法律的适用环境;死,就是杀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发展在于(1)对适用环境的描述越来越详细,比如,将故意和过失、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状态等等理论,引入“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规定中,从而使法律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以减少执法者的主观因素,保证法律的客观和公正;(2)法律后果的可选择性也越来越多,使其更合理、更人道或更公平。因此,无罪、社区服务、强制治疗、关监狱和死刑,都可能成为杀人的法律后果。
而西方法律发达的地方,就是对法律环境的描述比我们细致,精确。比如将"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况,均列为对“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法律原则的除外条款。这些情况,是中国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同时,法律后果的多样性,和更趋于人道的倾向,也是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法律是一种逻辑游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游戏起点,从这个起点按照常识,推演下去,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形式诉讼法,总的来说,有两个逻辑起点:一个是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都是从这两个起点推演产生的。我的一个导师,经常在讲座中说,学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争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上面说的两个逻辑起点或基本原则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是对是否承认沉默权的答案。不承认沉默权,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但这又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在公诉人一方,这两个理论相违背;但承认沉默权,就不会有人会主动坦白、交待。所以,为了鼓励嫌疑人说话,普通法采用了所谓“认罪换减刑”的理论。也就是坦白必须从宽。但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可以得到减刑,要视认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则,作为对认罪换减刑的除外条款。
写了这么多,无非在说一件事情: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全部内涵。有了基础知识,便找到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找到了起点,就会了解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提出的前提、意义和适用范围;这样就能学好英语国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语也就精通了。
八、作者
以上都是作者碰壁后的教训。为学法律英语,在国内时,用去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可总是不得要领,难以深入,渐渐的竟成了我生活中的“鸡肋”,为此大为苦恼。索性在三十岁时,出国留学,所求的只是一个通达。现在,通达不敢说,但似乎有些明白,得了点感悟。
普通法源于英伦,是世界法律史的一个特例。可是,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继承了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竟然能在一、二百年之中,在两块新大陆之上,建立四个几乎囊括了所有种族的移民国家,而且可以迅速繁盛起来。可见,普通法确实有其超胜独妙之处,值得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或相信法律的人学习、思考和借鉴。
因此,利用假期,在澳洲写了这篇文章,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青青孜巾,悠悠我心”,还望同仁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