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应助 几个词汇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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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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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翻译关于EPA法规条款方面的东西。总是出现一些ACTION,ISSUE,RULE,REGULATION等词。感觉意思都差不多,不知道翻译出来具体应该用什么中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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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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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erowolf 发表:
最近在翻译关于EPA法规条款方面的东西。总是出现一些ACTION,ISSUE,RULE,REGULATION等词。感觉意思都差不多,不知道翻译出来具体应该用什么中文表示?

给个具体的语言环境吧,或者这几个单词所在句子。
hero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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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看到的是在一个ppt上,其实以前在一些EPA标准中也见到很多,由于以前没有需要翻译,自己读懂就好了,所以也没有太在意。我找找看吧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 2002/95/EC the
Commission is required to evaluate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prohibited pursuant to Article 4(1) of that
Directive.
directive  翻译:指令?
hero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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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is
Directive before 13 August 2004. They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Commission thereof.
这里出现了 regulations 怎么翻译?
hero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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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of 30 July 1996 on
the review of the Community strategy for waste management
stresses the need to reduce the conte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waste and points out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Community-wide rules limiting the presence
of such substances in products and in production
processes.

rule?
其他类似意思的单词的在标准文件中还没有找到,但是有时候在ppt等一些概括性的资料上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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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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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是美国的机构,它的用词符合美国法律的习惯。美国的法律体系很复杂,除了宪法外还有联邦法和州法等,立法程序也很复杂。议案、法案、法律、条例这些词都有严格地区分。我现在只能确定地说regulations是对laws的解释和补充。这一点跟中国有点像。比如我们国家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然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目的是补充说明。我上EPA的网站上看了一下,暂时找到点头绪,还来不及细看,晚上再回复你。你自己也可以上去看一下:
http://www.epa.gov/lawsregs/brochur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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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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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看到的是在一个ppt上,其实以前在一些EPA标准中也见到很多,由于以前没有需要翻译,自己读懂就好了,所以也没有太在意。我找找看吧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 2002/95/EC the
Commission is required to evaluate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prohibited pursuant to Article 4(1) of that
Directive.
directive  翻译:指令?


是不是指: 官方正式的指示???
happy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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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信息供你参考:

http://fzb.hunan.gov.cn/hwfc/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12

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35057

http://www.usinfo.org/Chinese_CD/AmGovIntro/GB/ch07.htm

转帖-法律英语的宏观学习法

学法律的人,大多学过英语。但精通法律英语的人却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方法不当。过分重视字词、语法、句型等“微观”的语言现象,而忽略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用学习语言的方法学习法律,是传统学习法之大弊。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而语言只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原则有限,但表述的方法无穷。因此,如何表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所以,宏观学习法,就是要求学习者,把各种微观的语言现象,放在宏观的法律语境中,去学习。这样,法律理解了,英语随之精通,可谓事半功倍、一举两得。如果坚持记单词、背短语这样的微观学习法,不知法律的内涵,不解法律的运用,一旦环境一变,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须从头学起。费时甚巨,收效甚微。
总之,文以载道,关键在道,不在文。因此,可以得意忘言,但不能因言而废意。佛家讲“借幻修真”。英语是幻,变化无常;法律是真,起止有定。借英语之幻,趋法律之真,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大总持法门。详细说明如下:
一、英语的难易与法律的难易
在澳洲留学期间,我发现关于刑法的书,读得比较通畅,语言障碍也少;而财产法却艰涩、难懂,念起来非常吃力。而本国学生就没有这样难易差距的感受。我想原因在于,西方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相似;我在大学期间,刑法又学得很好。由于对法律本身熟悉,所以,觉得刑法英语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反,澳大利亚的财产法是继承英国的传统,诸如财产权的相对性、衡平法产权等等理论,在国内,从未接触过。由于对法律原则的陌生,导致阅读的吃力。所以,英语本身无难易,难易取决于法律本身。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语,就越简单、易解。
二、英语的不通源于法律的不通
在国内做律师时,翻译过很多英文合同,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学了普通法才理解,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 和 Warranty 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三、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法律英语
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unjust 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四、遵循法律的学习规律,学习法律英语
与任何学问和手艺一样,法律有其自身的由浅入深、从易到难的学习规律。英美法学院均设有核心课程(core subjects),学生必须先行完成核心课程,才可以修其他法律部类。中国法律英语的学习者,难以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这一规律,按部就班地学习法律,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分类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盲目自修。我个人认为,“开卷有益”不适合法律英语的学习。只有当掌握了法律基础之后,才是开卷有益,否则,只能造成理解上的艰难和混乱。
熊猫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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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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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before 13 August 2004. They shall immed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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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出现了 regulations 怎么翻译?


是不是指: 一般性的法规???
happy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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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说读写译
以前的应试教育,强调读和写,学生学的是哑巴英语。现在各种考试都加了听力单元,以弥补以前的不足。我也曾用一年半的时间,专门练习听力。国内甚至有人建议,一字一句地听写美国之音。其实,语言不需要天才,只需要功夫,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念佛、参禅、学密,佛有八万四千法门,只要一门深入,便可直趋菩提。英语也是一样。听说读写译,一门通了,其他四门皆通。因此,哪一门你更喜欢、对于你更方便学习,就练哪一门。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割裂开来。
六、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七、总结
法律英语很难学,难在对英语法律本身的陌生。因此,想学好法律英语,就必须蹋下心来,不赶时髦,不求热门,把法律的基础打好。一位英国大法官曾经说过,学法律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所需要的就是常识和干净的指甲(Nothing but common sense, and relatively clean finger nails)。
看似复杂的法律,无外乎在说两件事:一是对法律适用环境的描述;二是对法律后果的描述。“杀人者死”,就是一条法律。杀人,是法律的适用环境;死,就是杀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发展在于(1)对适用环境的描述越来越详细,比如,将故意和过失、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状态等等理论,引入“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规定中,从而使法律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以减少执法者的主观因素,保证法律的客观和公正;(2)法律后果的可选择性也越来越多,使其更合理、更人道或更公平。因此,无罪、社区服务、强制治疗、关监狱和死刑,都可能成为杀人的法律后果。
而西方法律发达的地方,就是对法律环境的描述比我们细致,精确。比如将"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况,均列为对“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法律原则的除外条款。这些情况,是中国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同时,法律后果的多样性,和更趋于人道的倾向,也是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法律是一种逻辑游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游戏起点,从这个起点按照常识,推演下去,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形式诉讼法,总的来说,有两个逻辑起点:一个是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都是从这两个起点推演产生的。我的一个导师,经常在讲座中说,学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争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上面说的两个逻辑起点或基本原则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是对是否承认沉默权的答案。不承认沉默权,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但这又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在公诉人一方,这两个理论相违背;但承认沉默权,就不会有人会主动坦白、交待。所以,为了鼓励嫌疑人说话,普通法采用了所谓“认罪换减刑”的理论。也就是坦白必须从宽。但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可以得到减刑,要视认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则,作为对认罪换减刑的除外条款。
写了这么多,无非在说一件事情: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全部内涵。有了基础知识,便找到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找到了起点,就会了解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提出的前提、意义和适用范围;这样就能学好英语国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语也就精通了。
八、作者
以上都是作者碰壁后的教训。为学法律英语,在国内时,用去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可总是不得要领,难以深入,渐渐的竟成了我生活中的“鸡肋”,为此大为苦恼。索性在三十岁时,出国留学,所求的只是一个通达。现在,通达不敢说,但似乎有些明白,得了点感悟。
普通法源于英伦,是世界法律史的一个特例。可是,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继承了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竟然能在一、二百年之中,在两块新大陆之上,建立四个几乎囊括了所有种族的移民国家,而且可以迅速繁盛起来。可见,普通法确实有其超胜独妙之处,值得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或相信法律的人学习、思考和借鉴。
因此,利用假期,在澳洲写了这篇文章,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青青孜巾,悠悠我心”,还望同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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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of 30 July 1996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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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似意思的单词的在标准文件中还没有找到,但是有时候在ppt等一些概括性的资料上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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