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自1993年以来,《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生产和加工有着统一的法律要求。它采取FAO/WHO食品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和《Alimentarius行动纲领》的内容,在欧盟范围内适用,各成员国必须贯彻实施其内容和实质,可将其转化为各成员国的相应法规来实施,德国把《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转化为《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规来实施。它是实施《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1997 年8月5日,又本号为BGB1.IS.2008 97a。
6.《HACCP—方案》
1998年德国把HACCP纳入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HACCP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策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orl Pointt)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康。《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Alimentarius 行动纲领》(CodexAIimentarius), 该纲领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在此需说明的是,德国对肉制品和有机食品方面采取强制性认证方式,其它食品则是企业自愿申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