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8月1日以后上市销售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也就是说,以销售日期为界限来确定标准的使用更新时间。如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有GB 18401-2003字样,建议企业及时更改。
2、8月1日前生产,但销售时间有可能延续到8月1日后的产品,建议产品质量应同时符合新旧标准。使用说明上出现标准时,可不写年代号,如GB 18401 B类,或仅标准B类、C类等字样。
二、关于标准的修订情况
1、为什么在使用范围内使用“家用”字样?根据传统的常规的纺织品分类方法,一般区分为服用、装饰用、产业用等,但部分家纺企业认为其产品既不属于“服用”,也不属于“装饰用”。
2、为什么删除“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因为强制性标准没有例外的情况。
3、为什么把“24个月”更改为“36个月”?一是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的实际发育情况,另外考虑到童装生产企业一般将3周岁以下的儿童产品划入“小童”,希望将这部分童装的质量要求更高。
4、有些产品为纺织品与非纺织品组合形成,是否按照18401执行,应看产品的主题材料是否为纺织材料。
5、为什么产品种类中取消A类、B类、C类的表述?一是产品分类与技术类别不是同一也不是等同的概念,而是允许低要求类别的产品达到并标注较高质量级别。
6、本色产品包括天然色,如彩棉、黑色动物毛、驼色动物毛等情况。
7、传统手工着色产品应由企业确认是否手工着色,而不是工业化生产。此类产品主要是手工艺产品,如民族扎染、蜡染、手绘等。
8、“限量值”与“禁用”的区别。禁用是明确的要求,限量值是能体现禁用要求的课操作性指标。虽然要求禁用,但必须通过限量值这个手段来确认。比如SK-II问题的不了了之,就是因为相关标准中规定禁用,但无法执行。
9、非婴幼儿产品标注A类,也可不测试耐唾液色牢度。
10、产品标识上可不标注GB 18401-2011字样,而仅标注A类、B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