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沙漠兄(wjr3000) 发表:
对啊,不行的,无法保证执行标准的公正性、无法起到相互监督作用。
这样的组织架构首先就不符合 ISO17025(CNAS-CL01)之4.1.5 e)的要求。
公正不仅仅是要人足够多,主要体现的质量保证上及实验室的具体的执行上,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记录),且要可复现和可追溯。监督也是保证实验室执行符合体系规定的一种措施。如果实验室人员少,比如只有2个检验人员,每次2人都进行认真复核(有记录证明),我认为可以在质量监督内容中说明可将此项工作简化为2人复核(复核记录代监督记录),也未未尝不可,只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