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中对不符合工作严重性评价指将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是对的,但也不全是。4.9条是“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这是“过程控制”的要求,发生的不符合项应该也是指过程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严重与否可能与错误本身的严重性关系不大,而应与过程后果的严重性挂钩,与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可能产生的风险挂钩。
c中的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是指不符合过程已经发生,这个过程的不符合也已经产生了后果,对它产生的后果能不能接受。实际上就是指对不符合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追踪,看看有没有产生恶劣影响,如果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这个不符合也就被决定“可接受”。这种可接受是指不符合的结果可接受,并不是指不符合项可接受,不符合项仍然必须查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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